督导师需遵循哪些伦理?当督导师违背了伦理时,被督者该如何维权?

督导,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培训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指的是初入行的从业者在有经验的督导师的指导帮助下,提升咨询技巧、改进咨询工作、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的过程。在西方心理咨询发展之初,督导的作用就已备受重视。

1978年,成立仅1年的美国心理咨询协会(ACA)即组建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师培训与督导协会(ACES),用于满足咨询师的培训和督导需求,提高其临床服务水平。并对督导师的从业年限、技能水平、被督导经验、学历学位、督导培训等做了明确规定。

近来又颁布了两个新的指南:美国心理学会制定的《美国心理学会心理健康服务临床督导指南》(APA, 2014; APA, 2015),另一个是国家和职业心理学委员会针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制定的督导指南(ASPPB,2015),用于辅助确定教育训练执照的颁发资格。

这两个指南都是基于督导胜任力的概念建立起来的,这种方法增强了对所有督导模型的适用性,包括那些基于某种理论的心理治疗和督导。

APA的指南将督导胜任力界定为(2014):

一种跨理论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清晰地识别构成临床胜任力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也能够清晰地阐明学习策略和评估程序,并且与循证实践的胜任力标准和本土的临床设置相一致。 (转引自 Falender & Shafranske, 2007) 基于胜任力的督导是一种督导方法;它是跨理论的并且不排斥其它的督导模型。(P.5)

ASPPB (2015)的指南聚焦于:

规范问题和伦理,对督导的结构、定义和成分认定与APA指南是一致的。

关于督导的定义:

Bernard 和Goodyear(2009)对督导的定义是:“由专业领域内的资深成员为资历浅的成员提供的一种干预,是持续一段时间的评估过程,这一过程要完成以下目标:提高资历浅者的专业能力,监督其为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服务的质量,以特定专业守门员的身份确定谁可以进入该专业领域”。

Falender和Shafranske(2004)对临床督导的定义是:“以发展科学基础为目的的实践,通过协作性的人际过程(注意权力差异)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特殊的专业活动。督导活动包含观察、评估、自我评价和反馈、知识获取、技术指导、示范、共同解决问题,以及建立在对被督导者的优势和才能识别基础上增强被督导的自我效能。督导保证临床咨询是在符合伦理标准、法律条款和专业实践标准的方式下进行,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专业和社会的利益。”

所以,无论是新手咨询师,还是已经颇有经验的成熟咨询师,督导都必不可少,有两个重要的原因:

第一, 是对来访者的保护。督导的存在,起到了监督作用,替来访者规避潜在风险,这同时也是对咨询行业的监督与保护。

第二, 是咨询师个人成长的需要。心理咨询的效果,仅凭咨询师的个人感受,是不够准确的,尤其是在咨询中遇到自己无法应对的情况时,如果不去寻求督导,不仅会损害来访者的利益,对咨询师自身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大量研究证明一个“好的”督导师需拥有:

1、较好的临床干预技能,热忱的教学态度,提供建设性的反馈,同感共情,灵活机动。

2、支持鼓励受督导者,并根据受督导者的发展水平调整督导策略,与受督导者建立稳定积极的关系。

3、有效的督导师需为受督导者提供安全信赖的环境,充分考虑受督导者的发展水平,在咨询师、教师和顾问几个角色中灵活切换。

而一个“不好的”督导师则常常会批评、僵化、高高在上、咨询技能和理论知识薄弱、自我意识单薄、不能支持和理解受督导者。

我们国家为规范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事业健康发展,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伦理守则。

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制定本《守则》目的在于揭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服务工作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促使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保证和提升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提升民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本《守则》亦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工作基础和主要依据。

《守则》第六章的内容就是为此提出了专业标准:

6 教学、培训和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6.1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旨在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成长和发展,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6.2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持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比较,并发展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6.3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者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6.4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

6.5 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心理师应采取适当措施设置和计划课程,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或培训目标。

6.6 承担教学任务的心理师应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6.7 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欺瞒。心理师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和福祉。心理师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和保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6.8 担任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心理师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时,心理师应实事求是,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6.9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适当关注其不足,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6.10 承担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心理师有责任设定清楚、适当、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不得与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

6.11 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清楚认识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关系中的优势,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12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明确告知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者的资质;他们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有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应事先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意。

6.13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对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他们认真讨论,并为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心理师有责任向本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当然,当督导师违背了伦理守则时,被督者也可以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维权。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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