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南沅江一小学生不满母亲管教而持刀弑母事件?

这次我想跳过现象说本质,纵深一点讨论。

每次有小畜生出现,大家都搞错了重点。很多人都去纠结刑事年龄门槛太高,大骂一通《刑法》甚至是又双叒叒背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忽略了喷点根本不在这高高低低,而是对低龄犯的后续处置到底几何。

我们先讨论几个问题:

1.现在的14岁起刑点是什么来的?

2.还有没有必要再降低?

3.要降低的话应该降到多少?

先简单介绍下我国历史上的起刑年龄。

我国的犯罪处罚讲究矜老恤幼,用汉代的话来说,老因“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为,幼以“心智较浅、尚未成熟,亦可塑造”。

西周起刑年龄是7岁。

时有“三赦之法”,八、九十岁以上(耄)的老人和七岁以下(悼)的儿童犯罪减轻免除处罚。

不论年龄大小,以身高确定刑事年龄,未盈六尺(小于1.38m)者被视为小。

只有男达到六尺五寸(1.495m)和女达到六尺二寸(1.426m)才视为成年。未成年人犯罪,减轻处罚或者免受处罚。
(秦寸)

唐代作为历史上最璀璨的王朝,其在封建时代集大成的《@唐律疏议》将规定又具化到了三档,分别是7、10、15岁。

7岁以下儿童和90岁以上老人犯死罪不判刑。
15以下、70以上、残疾人犯流以下可按罪收赎。
10以下、80以上、严重残疾人犯重罪需上请。

后面的时代几乎承袭唐制,直到大清药丸前的《大清新刑律》发生变化,由于是学习西方的外源性立法,将最低刑事年龄落实到了12岁。

建国后,我国的刑事年龄制度之争也和民国一样没停过,始终纠结在12、13、14三级跳中,最后才在刑法里细化为现行规定。

再看看当前全世界的概况。

以下资料来源于张晓霞《全球视角下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实践中的困境》:

将起刑年龄设置为7-10岁的国家主要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而14岁左右的国家则是受到前苏联法系的影响。
在联合国192个成员国中,设置为12-14岁是绝对的主流。设定为14岁的国家也是最多的,数量达40多个。

我国现在的14岁设定即属于世界主流,估计也不会发生骤变。问题就是,如果将来要降低的话,我们该降到多少。

答案是——短期内没必要降低,如果要降低最低是12岁。

这就是为什么我要啰嗦半天历史和国外的数据了,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

1.做纵向比较:

在中华法系下,古代的数字虽然看上去很低,但是细化了各种情况。清末修律是近代刑法典的开端,已经受到了较大的外源影响。已然将其确定到了12岁,当代显然不可能倒回中华法系的巅峰——唐律。

2.做横向比较:

12-14岁的年龄设置属于当今世界的主流,我国的设置并不畸高。

而较低的7-10岁设置属于英美法系影响区,我国自然并非其辐射区,反倒受到了很大的前苏联法系(这里应评论区标注,上述论文原话,实为社会主义法系中前苏联法律制度之意)影响。

3.国际制约因素: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号召全体缔约国不得将刑事年龄降到12岁以下,也不得对未满18岁的人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4.我国未成年犯罪结构重心在16-17岁,现行设置已能有效规制未成年犯罪。

其实很多人可能没想过,14岁以下的低龄犯罪之所以见诸报端,是因为它可能相对更少。

可以明显看出,就算只统计了在案人群,大重心也集中在16-17段,呈现头重脚轻的趋势。

由于没查到也不可能查到未收案数据,结合与14岁相近的身心发展特点,这里可以姑且推论,14岁以下人群在犯罪总量上也并不会是高峰。

5.杀人等重罪并非未成年犯罪的主流。

这也没什么好说的,重罪量肯定比轻罪量少。

简单来说,这一问题的结论就是——

未成年犯罪年龄设置不止约束杀人等重罪,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设置。在当前,14岁这一设定符合主流,没有必要急着降低。即便将来要予以降低,也大可能不会超过12岁的限制。

而单单对杀人等重罪犯罪来说,很多还涉及了反社会人格问题,可在更低的年纪波动出现,设置为14岁和12岁没有太大区别。你设置为12岁,11岁的照样能脱罪,你设置为10岁,9岁的也无法周顾。


年龄的设置永远格挡不了所有犯罪者,那么到底怎么解决少年犯问题?

很多人或许没有想到,纵观2008年到2017年的数据,我国的未成年犯罪率其实是在逐步下降的。

但对于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犯罪者又在变得低龄化,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这就是非常矛盾的一点。不能为了小种类的犯罪者硬性降低全部刑事年龄制度,但这部分恶性犯罪的低龄化趋势也不可回避。

如果不将这部分人纳入有效规制,而是直接放归社会,后续还会发生惨案。在百度搜索“少年犯再犯”,就有多起刑事免责者再次杀人的案例。


我想,能不能给我们的刑法年龄起点也加以弹性区间。

就像14-16岁需要对八大重罪负责,那么我们也可以对于恶性犯罪的年纪做减法。可以把14岁的起刑点设置弹性化、情节化,比如对于故意杀人既遂,降到12岁。

而且,重中之重是——法律在因低龄不被追究责任的这部分罪错儿童的后续措施上断档了!

当前,我国对于判五年以下的轻罪少年犯践行前科封存制度,这部分人在升学、入伍和就职中也能获得免报告权和机关保密。对于这一制度,我个人持支持意见,轻罪尚有救赎空间。

但对于没有被追究责任的这部分人,几乎就是甩手了。因为没满14岁,他们也不会到少管所,而是直接被释放回家,由父母来监管。

摊上这个案子里的奇葩家人,他们对死去的母亲好像一点感情都没有,更关心他能不能复学,更谈不上再教育了。就像重庆那个扔婴案的小女孩家长一样,第一反应是给她改名字然后全家跑路,不就是放虎归山吗?

所以我觉得,重点还是——虽然于法无据不能当成罪犯侵夺权利,但也不能将其简单放回社会。

第一,可以设置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单独设计罪名和情节,对于部分恶性犯罪者把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岁。

第二,强制定期社区报道学习,可为期几年,要求心理检测等一切合格。家长一起报道,变相预防跑路。

第三,加大投入,将收容教养制度落到实处。有必要时,可在特殊工读学校由政府机关对其进行收容教养1-3年(非刑罚,不是罪犯,不等于少管所)。

第四,可能性当前不高但最有效的一种,深度借鉴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对于犯罪者进行生理和心理年龄的双重实质性判断,对恶意犯补足年龄给予处罚。

第五,比较跳脱的想法,在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后,对失职父母单独科以罚款或追究行政责任。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红糖小糍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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