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想降低科创企业上市难度,之前也想过但没推下去

证监会和上交所已经在多个场合表示正加紧推进科创板和注册制。最近上交所再次表态,说要提高对企业盈利情况、协议控制和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包容度。

除了大方向,在具体制度安排上,《证券时报》也报道,可能会为申请上科创板的公司设置 6 个上市标准,即:

  • 估值 10 亿元以上,连续两年盈利,两年累计扣非净利润 5000 万元;
  • 估值 10 亿元以上,一年盈利,一年累计扣非净利润 1 亿元;
  • 估值 15 亿元以上,收入 2 亿,三年研发投入占比 10%;
  • 估值 20 亿元以上,收入 3 亿,经营性现金流超过 1 亿元;
  • 估值 30 亿元以上,收入 3 亿;
  • 估值 40 亿元以上,产品空间大,知名机构投资者入股。并以这些标准帮助原本难以上市的细分行业龙头、“隐形冠军”登陆科创板。

但如果真的官方钦点新兴产业未来龙头,姑且不论是不是真能挑出以后的龙头企业,光是这个思路就与 2014 年提出设立战略新兴板时打算采用注册制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注册制也是舶来的制度,在美国,美国证监会 SEC 不决定什么样的企业具备上市资格,而是着重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和风险因素披露质量,并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至于具体的上市规则,由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

这种制度安排,让交易所能够充分自治且相互竞争。而从交易所的竞争中,更能看出何种制度更能适应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挖掘最优上市机制、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优胜劣汰。 

简言之,由资本市场主导配置金融资源的效率高于其他方式。

其实,今年 3 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已经为 A 股的注册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该文件刚发布时,主要目标是想通过 CDR 实现 BATJ 等新经济巨头回归 A 股。但文件已经说明,营收 30 亿/市值 200 亿/未实现盈利的新经济公司也可直接发行股票上市。这意味着,对于这类新经济公司,可不适用 A 股原有的 IPO 的盈利门槛。

后来在 6 月份,证监会进一步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两个上市规定,进一步明确符合要求的企业上市可不设盈利门槛。

到了 9 月,国务院直接推动修改公司法,要求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可以看出,A 股实行更为市场化、更具弹性的证券发行制度,从而促进创新发展,已经有了完整的法规依据。

题图来源:作者自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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