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业要补交税,但各地并没有明确标准

从昨天开始,影视业就传出要开展补税工作的消息,明星、导演、编剧等相关人士需要补缴过去三年内税款。

图:网传补税标准

来源:虎嗅

按照截图里的说法,某上海从业者在微信群里表示,上海地区要按照 70%的税基和 30%的税率来征税;东阳永康方面传出的消息则为按照 35%的税率补缴,做辅助服务的可以免 30%计入营业成本。

此外,还有一份“税务总局下达浙江总局”的文件显示,当地改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从业者需要按照过去三年收入的 70%,按个人劳务来补缴税款,按照这个标准,如果一家工作室 2016-2018 年三年总收入总收入为 100 万,其实际所得按 80%计算,其中的 70%需要按照 40%的税率缴纳税款,减去已经缴纳的部分后,该工作室需要补缴 19.2 万元的税款,占其过去三年总收入的 20%。

总的来说,关于补税和相关缴纳比例的信息比较混乱,也没有政府部门的官方说法。

其实,这波补税传闻,是此前 10 月份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落实和后续。

按照当时《通知》的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从 10 月 10 日起,要通知本地区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 2016 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对在 2018 年 12 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而从 2019 年 1 月至 2 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对于没有完成自查自纠的进行针对性地督促提醒,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2019 年 3 月至 6 月底,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2019 年 7 月底前,对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前几年,影视行业曾享有一定的补贴、税收、办公条件的优惠,但自从今年年初开始,多个此前承诺给予优惠的地区都重新调整政策,开始追缴此前的税款。这导致了部分地区的影视公司撤离、注销潮,例如在霍尔果斯,冯小刚、徐静蕾、王中军等担任法人的公司都撤离了。

说到底,现在的局面还是由频繁变化的税收政策,电视剧缺乏试播制度以及过去几年影视传媒行业频频采用收购明星新成立的公司等做法共同造成的。优惠政策鼓励产业投资,但缺乏试播制度使得影视制作方倾向于用明星来抬高价格从而把剧集以更高价格卖给电视台或视频网站,而为了降低财报上的支出项、税收,又将付给明星个人的片酬转化为公司内部关联方的业务往来。

现在,之前虚抬的身价、做出来的利润空间,都要被收回去了。

题图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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