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你需要了解的十条劳动法知识

又是一年毕业季,各位即将离开学校的同学们,你们做好踏入社会的准备了么?马上要步入职场的你,是时候恶补一些劳动法的知识防身了!

1. 签署三方协议后,劳动合同是否就不用签了?

大家在毕业前找工作时,总是在谈论“你签三方了吗?”这里的“三方”指的就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或“三方”,那么,这里说的“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有区别吗?签了“三方”是否就不用再签劳动合同了呢?

答: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指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法律意义上看,应届毕业生尚未离校时仍然为学生身份,并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虽然“三方协议”从形式上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约束作用,但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

因此,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时,持学校向其开具的报到证向签订协议的企业报到,企业应当自毕业生报到之时与其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2. “试用期”是什么概念?

大家在求职的过程中经常会听到一个概念——“试用期”。比如HR说:“我们会有试用期的,试用期期间的薪资会打折”“试用期之后才是正式员工”……那么,到底什么是“试用期”呢?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三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如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已经实习了很长一段时间,劳动合同中可否实习期抵试用期呢?

许多同学在找到工作前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习经验,更有不少同学是经过了长期的实习,获得了用人单位的认可后才得以被用人单位选择录用的,那么这个时候,相信有些同学会有一个疑问:实习期和试用期可以等同吗?我已经在单位实习了很久,单位还可以跟我约定试用期吗?

答:实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实习期一般是学生在校期间,到企业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针对的是劳动者。

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学生的身份也并不是“劳动者”,故双方并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在与毕业离校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可以约定试用期。

4. 试用期里用人单位是不是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同学会担心,如果试用期是考察期,那么试用期里面自己是否随时都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我们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总认为试用期是一个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过程,实际上,我们应当把它理解成一个双方双向选择的体现,在这段期间里,不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是否适合岗位进行考察,也是劳动者对这份工作予以衡量权衡的机会。

对于劳动者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只有在劳动者满足特定情形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等情形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时会看到合同中设有违约金条款,比如“提前解约需支付一定违约金”,那么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做这样的约定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服务期约定、保密义务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时,劳动者在违反这些约定时,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除了这几种约定情形之外,其他情形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6.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过五关斩六将,终于到了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刻了,整个签订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答:首先,一定不能签空白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职务和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地点、报酬等信息,对于报酬、是否有试用期、试用期期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关键信息一定要核实清楚、明确;

其次,自己保留的那一份劳动合同一定要是已盖章的一份,不能是未盖章的合同。

再次,对于自己没有看懂或者认为存有疑问的部分,一定要主动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

7. 入职时企业要求我支付2000元的押金,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我们发现,在入职时,一些企业会要求劳动者支付一定押金进行担保,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一些证件作为担保,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呢?

答: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因此,企业向劳动者索要押金时,劳动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拒绝支付。若已经支付押金,且企业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那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等进行维权。

8. “五险一金”指的都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答: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五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另外,有些单位会在招聘中注明本单位缴纳“五险二金”,这里的第二个“金”是指“企业年金”。除此之外,可能还有同学听自己的父母或朋友提过“补充公积金”,其中:

1)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

2) 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个人无需负担。

3)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依据各地的实际政策以及单位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2%,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举个例子,如果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7%,则单位同样需缴纳7%,一共是14%作为职工的个人住房储金。

4)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基本特征与公积金相同,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公积金不强求缴纳。此外,并非所有单位的职工都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按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5) 企业年金则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简言之,企业年金是企业为保障员工退休金计划而自愿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9. 加班费究竟应该怎么算?

俗话说,人在江湖飘,哪能不加班?有时候工作日要加班,有时候周末要加班,甚至有时候放了小长假,还是要加班,那么,加班费究竟应该怎么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不同情形下的加班,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并不相同,总体分为三种: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如果是计算加班费的话,以即将到来的端午小长假为例,6月16、17、18三天小长假,其中18日为端午节,16、17两天为周末。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18日端午节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16日、17 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10.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加班就一定会有加班费吗?加班前需要经过企业的批准吗?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因此,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且就加班事宜未事先征得用人单位批准等情况下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文:李凤翔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本文信息仅作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

合作联络:[email protected]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星瀚律师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