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裁判要旨梳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http://IPRdaily.cn

作者:胡娟娟

原标题: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裁判要旨梳理

知产强国是我们的梦想,科技型企业是梦想的基石,如果说发展必然要付出一定代价,产生一些污(伤)染(害),那么我希望不是在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这一片土地上。在申请专利时,企业和员工的约定非常重要,正确署名会为企业提前做到风险防范,为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政策在这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利好,不少企业或是把专利申请作为核心竞争力,或是为了申报高新企业,都开始积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数量也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上涨趋势。作为一名知产界的小瓦工,接到的专利方面的咨询量也非常多,最近比较集中的是关于发明人署名权的纠纷。为了充分把握这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并给予相关企业一点小提示,遂暂时搁置看闲书的计划,努力阅读完现有的案例,梳理好裁判观点,分享给大家,也欢迎同行取走备用哦。

根据咨询,梳理了几种情形,具体如下:

情形一:发明人不是发明人,不是发明人却是发明人。

情形二:共同发明人不是发明人。

情形三:发明人以前是发明人,离职后被删除。

谁是发明人,发明人的署名权是什么,先看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法条上来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范围有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从案由上来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关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规定,该类案件应定为“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那么,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司法实践吧。在无讼案例中搜索关键词“发明人署名权纠纷”,共有69个案件,剔除不相关案件,即重复录入案件、错误录入案件(案由录入错误,文书类型错误等),统计如下:

结合以上三张表格,可以看出一些规律,具体如下:

从2010年开始,此类案件开始出现,到了2014年数量明显变多,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企业一方一味地去提管辖异议,另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后撤诉,撤诉原因不明。案件数量的变多,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随着国家对于科技企业的扶持,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申报;另一方面,在企业中从上至下,缺乏对专利署名权的认知及重视是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发展需要创新,创新少不了创造,尊重知识产权,为发明创造正确署名应当是每一个企业甚至是每一个人应当保有的意识。

2017年,从案号、涉案双方各当事人身份以及具体案件内容看,大部分案件是同一当事人就不同专利的署名权纠纷。这类案件往往是专利申请量比较大的公司,也可以算得上某种意义上的“大企业”。批量爆发署名权纠纷并要求官网致歉,可以看出发明人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也可以看出这样的“大企业”对发明人署名权意识很淡,尊重知识产权,路很长。

无论是哪一年的案例,起诉一方几乎全是员工,由于涉及到发明的署名权问题,所以员工一般是科研人员,这里包括一般员工、技术经理、项目负责人、高级实验师、总经理、工程师等。我们应当重视的是,在技术仍然是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今天,技术人才亦是财富,不可轻视。而起诉方是企业的情形,一般出现在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中,这类诉讼最后一般以撤诉告终。我们知道的,调解与和解是解决这类问题最便捷也是法院最乐见的方式。

知产强国是我们的梦想,科技型企业是梦想的基石,如果说发展必然要付出一定代价,产生一些污(伤)染(害),那么我希望不是在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这一片土地上。

前期预防和后期治理的重要性不用赘述,在申请专利时,企业和员工的约定非常重要,正确署名会为企业提前做到风险防范,为发展保驾护航。

在阅读完上述所有案例后,对案例进行梳理统计,总结如下: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很明确,原告是否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唯一发明人)。是否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首先要对技术方案(专利文件和原告参与的相关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具体分解为以下几点:(1)完全相同——原告是否就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做出过创造性贡献。(2)部分相同——相同的部分是否是涉案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实质内容,如果是,原告是否就该实质性特点做出过创造性贡献。

作为涉案的双方当事人,有争对性地关注以下情形,找出自己的情景模式,迅速定位,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你是发明人,下面的内容,你需要重点看:

如果你的署名权被侵犯了,请你一定要争取自己的权利。首先,这与你在职与否不冲突,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不以存在雇佣关系为前提;其次,这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无关。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是发明人,就可以起诉要求企业停止侵权、恢复署名,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果你即将成为发明人,也可以多留意以下内容,有备无患总是没错的,说不定哪一天用上了。

一、证明自己是发明人,自己应该被署名

证明自己是发明人,根据法条的定义,就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和专利请求书,均明确载明的专利的发明人,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应当认定该人为发明人。所以,你要举证证明你是发明人,你应该被署名。

法院比较倾向的观点认为,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的设计要点或关键技术特征,体现着该发明创造与已有成果的技术差别。创造性贡献是指创新性的智力劳动。只有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创造出与已有成果的技术差别作出了创新性劳动的人,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并依法享有该项发明创造的署名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创造性贡献的理解,可能会与法条有一些出入。企业及相关员工对专利申报中的贡献并不等同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贡献”。

一切可以证明你参与发明的纸质文件(图纸等)、电子文件、工作记录(不限于实验记录)等要留存,所有证据都是有证明力的,但是也需要相互印证。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内容,是经法院确定的不能单独证明是发明人的证据。

1、仅有技术交底书,没有形成时间,无法证明产生于专利申请之前,且共同发明人也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是唯一发明人。

2、QQ聊天记录只能客观反映当时的技术沟通过程,不能证明发明创造的构思归属。

3、团队接受了具体的研发任务,还需要证明原告本人接受了具体的何种研发任务。

4、单纯制作机械图纸,这一工作不是专利发明意义上的技术研发,而是一种执行特定任务要求的工作。

5、《任命书》只是载明“任命某某某为制造事业部产品研发部经理,全面负责产品研发部日常工作事务与管理工作”,即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管理部门工作,并未直接体现参与研发工作。

二、证明自己是唯一发明人,别人不应该被署名

需证明自己是唯一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如法条所述,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就是要证明别人做的都是辅助性工作。在别人提出反证的时候,提出相反证据。

如果你是企业,下面的内容,你需要重点看:

一、署名错误,确有错

真心想解决问题,建议调解或者和解,协助真正的发明人变更发明人。另,未经他人同意,私列发明人,侵犯他人姓名权。如果被错列为发明人的人也提起诉讼,对于企业来说,可以算是双面受敌了。

以下几点抗辩理由,是经法院确认的不成立的点,供参考:

1、诉讼实效抗辩,原告起诉时间超过诉讼实效的相关规定。

即使原告的确很早知道专利发明人署名为他人,在该错误记载一直持续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公司作为被告,主动放弃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本专利专利权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同意并发文公告。此时,发明人署名权无实际意义。

对于企业放弃专利权的情形,法院认为,专利权持续期间未被他人提出无效异议而影响权利效力,故应确认专利权在其存续期间合法有效。专利的发明人署名也应当如实反映实际发明人情况,故署名权仍然有意义。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专利被无效了是另外一种情形。如:二审中,本案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提起诉讼已缺乏权利基础,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这一点,应当是企业和员工在应诉的时候都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二、署名正确,没有错

专利研发是一个包括了绘图、修改、改进等一系列步骤的过程,其研发过程必然有迹可循。对于企业而言,取证更是有一定的优势。如果不能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形成、研发和其他技术细节问题给予清晰地阐释,不能认定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不能认定为是发明人。因此,举证证明原告未实质从事关于涉案专利的研发工作或者未作出创造性贡献,而是其他人,举证要点同发明人举证要点。

案件最终结果只有一个,真正的发明人得以正名,错误署名的进行道歉。在无边无际的案(海)件(洋)里,这一类纠纷是再小不过的小船了。以上梳理,一方面在于了解此类纠纷的发展趋势是持续上涨,另一方面希望企业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减少案件量。笔者深深感受到司法资源的浪费。本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通过约定来避免的事情,要通过起诉来确认。足可看出,尊重知识产权任重而道远。也期望国家在政策上面的扶持,不仅着眼于资金支持,还可以多一点认知上的帮助,比如举办知识产权公益讲座、公益宣传,普知识产权法进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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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娟娟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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