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GIF动图播世界杯,会惹上官司吗?

下个月就是世界杯了!除了那些能亲赴现场的铁杆+土豪们,大部分球迷可能是这样追世界杯的——起床后的早上,拿着早餐挤在地铁里看看比赛集锦,或是在上班的路上,通过几篇网页、公众号看看昨晚的赛况。短短几分钟,一场球赛的全部精华就这样轻轻松松get了。

近几年,球迷们又多了一种快速了解比赛的方式——GIF动图。很多网站在报道比赛时,会采用“文字+图片+精彩瞬间GIF动图”的方式,对一场比赛的赛况进行全方位的图文并茂的报道。

然而,在轻松get资讯的背后,也暗藏着侵权的风险。在这个移动化的时代里,GIF动图,已经成了获取资讯最便捷的方式。GIF的飞速发展,似乎又形成了法律上一块新的灰色区域,很多规则还远远没有跟上。比如:各大体育媒体采取的“文字+图片+精彩集锦GIF动图” 方式的报道,是否会对拥有该赛事版权的版权方造成侵权呢?

另需要说明的是,GIF动图大市场也是什么类型的都有,而这里所谈及的法律风险也主要是针对那些“捕捉精彩瞬间的GIF动图”,因为这类的动图才有可能会涉及侵犯原购买版权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或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例如:

(2014年世界杯阿根廷vs尼日利亚,梅西进球前)

而那些捕捉体育明星表情包或者纯粹搞笑的GIF动图并不在这里讨论。例如:

(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在场边)

GIF动图侵犯著作权吗?

GIF(Graphics Interchange Format)动图是将多幅图像保存为一个图像文件,从而形成动画。其体积小质量高,是一种介于图片和视频之间的图文格式。相较于静态图片而言,GIF动图更易达到幽默和其他特殊效果,而较视频而言,在加载过程中对于网速和时间的要求则大大降低。其将体育比赛录像中画面连续截取数张,通过相关软件将这些照片制作成GIF格式,进而给观众呈现出连续画面。

在讨论GIF是否侵犯著作权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作为GIF原素材的体育赛事节目本身是否属于作品?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较大,北京朝阳法院和石景山法院的两份判决也有不同的观点。

在新浪网诉凤凰网(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判决书中,朝阳法院明确认定足球比赛节目为作品,理由为:“从赛事的转播、制作的整体层面上看,赛事的转播、制作是通过设置不确定的数台或数十台或数几十台固定的、不固定的录制设备作为基础进行拍摄录制,形成用户、观众看到的最终画面,但固定的机位并不代表形成固定的画面。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应当认定为作品。”

但是,该一审判决观点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

二审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足球体育比赛的直播画面不构成电影作品,理由如下:其一,在直播行为中,所播放的内容并没有固定在一个媒体上;其二,在直播体育比赛中,摄像机的位置、慢动作的选择以及其他拍摄技术的运用,都受制于确定的拍摄规则,并没有实质上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所直播的比赛视频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而,通过网络转播比赛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而在同日公布的另一案(央视诉暴风案)中,北京知产法院再次明确了裁判观点:尽管体育赛事直播画面难以被作为作品保护,但仍可以将“进球集锦”“精彩扑救”“决赛集锦”“点球大战”仍等比赛视频作为录音录像制品加以保护。因此,GIF动图存在具有侵犯录像制作者视频的可能性。

法院裁判的理据是: 第一,在该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视频点播。换而言之,在点播之前,涉案的比赛视频已经被固定在计算机储存器或其它媒体上; 第二,虽然受制于拍摄的限制,比赛进程的录像, 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 其创造性仍然满足录音录像制品的要求。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录像制片制作者规定了这五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以及许可电视台播放权。该案中,央视基于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暴风支付400万的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使用GIF动图算合理使用吗?

当然,GIF使用者会主张自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从中国的著作权法上的分析,这一观点似乎难以站得住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是时事新闻报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类似于美国法中的De minimis uses of copyrighted works)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构成时事新闻。一般认为,报道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文字才能构成时事性文章,而体育赛事报道不符合该要件;二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目前,使用GIF动图报道体育赛事,正文主要以文字形式呈现,在进球的关键时刻和最精彩之处使用GIF图进行展现。而进球的关键时刻也用文字进行了表述,也完全可以借助进球瞬间图片。

在美国,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方式之一,也就是说,对合理使用的分析要以涉案作品构成侵权为前提。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基于批评(criticism), 评论(comment), 新闻报道(news reporting), 教学(teaching),学术(scholarship) 或者研究(research)为目的的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判断合理使用有四个分析要点:

1、 使用的目的与特性;

2、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3、 使用部分占被使用作品的比例及重要性;

4、 对被使用作品市场的影响。

在实践中,这四个方面有时会交织在一起,比如如果使用的目的是转换性的,比如戏仿(parody),那两部作品的相关市场就是不同的,自然不会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造成负面。美国受宪法第一修正案影响,特别注重保护言论自由。从大量判例来看,法院对戏仿作品的极大宽容,认定为是一种极高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尽管著作权法明确地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但在个案中,仍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来平衡这四点的分量。

综上可以看出,使用GIF图报道体育赛事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如果使用GIF动图的媒体未与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有相关协议,则构成侵犯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目前的困境在于权利人在损害后果和赔偿数额认定等方面,举证也是有相当难度。

反法视角下的GIF动图使用

从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来看,目前法律对于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保护可谓是愈加重视。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体育的热情让体育赛事的版权变得越来越值钱,其版权背后的巨大经济价值甚至会超过了很多电影。另一反面,从政策层面,也不可忽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对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高价值的驱动下,GIF动图也很有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央视为例,其以高额版权费从海外购买体育赛事的版权,其收回成本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赛事直播时的广告收入。如果各大体育媒体纷纷采取的“文字+图片+GIF”方式的报道会必然分流央视直播附载广告的观众,损害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制作者所附载直播画面上的广告价值进而损害其利益。毕竟,一场球赛中的精彩瞬间往往就几秒、几分钟而已。看过GIF动图的人很可能便无心再去看回放视频了。

在美国,各大赛事主办方已经认识到GIF动图信息的流出确实会造成对直播者巨大的经济打击。也难怪里约奥委会以及美国职业橄榄球大联盟(National Football Conference,简称NFC)都对新的媒体形式有了新规定。

2014年,里约奥组委针对社交媒体使用里约奥运会视频制作的GIF动态图有过相关规定,称严令禁止利用奥运会的材料转化成GIF、GFY、WebM格式或发布短视频。事实上,国际奥委会对有关奥运的相关版权规定一向非常严格,不仅是动态图片,仅奥运标识的使用便有一系列的指示和条款。里约奥运期间,一位推特用户在发布了三张 GIF 图后,竟被 twitter 方面终身禁号,也终于让我们意识到,GIF 光速发展的背后不可避免的版权问题……

美国职业橄榄球大联盟也出台规定,禁止球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比赛视频和 GIF 图片,违者将会被罚款。这显然是 NFL 联盟针对下降的收视率,推出的挽救性政策,其实,这也是GIF动图维权的又一举措。


其实,美国这样新规背后的逻辑是显而易见的。放眼全球,体育版权都堪称天价,拿出了真金白银,流量却被 GIF 抢走了,自然引起了利益被侵犯者的不满。但在web2.0时代,网络上内容的产出主要源自用户,每一个用户都可以生成自己的内容,即“UserGenerated Content(用户原创内容)”。此时自由表达与人人分享的大趋势如何达成良好的平衡还需要时间的磨合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对未来的短期展望可能是这样的,对于那些无许可随意使用他人直播画面的内容提供者来说可能你们需要小心了,但是对于普通球迷粉丝纯粹为了娱乐而制作使用来说可能还无法达到侵权程度。

而对于版权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不是堵而是疏,不能限制对于GIF动图这样的形式使用,而是规范相关法律。只有在更规范的环境下,用户才会获得更精准、质量更高的GIF集锦,而GIF体育事业才会真正拥有无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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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周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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