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是国威军威的标志和象征。你有没有见过非法使用军服仿制品的行为?守护戎装有哪些必要性?

现在非法使用军服仿制品的行为不少。大街小巷,非军人穿着迷彩服的现象几乎每天都能看到,这是很不严肃的。尤其是工地上,非军人穿迷彩服的可能更多,尽管没有配上军衔和军种符号,但非常碍眼。到了冬天,迷彩军大衣又成为非军人比较喜欢穿的衣服。

对于军服的日常管理,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发布第547号令,出台《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0条。

其中第九至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四条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非军人着军服,是有严格限定的,影视演员在拍摄相关作品时,可以穿相应的军服,但非拍摄时,不能着军服。

所以在守护戎装上,一是要加强《军服管理条例》的宣传普及,让人民群众知道军服到底能不能穿,非军人穿着军服会有什么后果。二是对军服承制企业,要加强督查和严格约束,除了向军队供货,不得将承制的军服或仿制军服向地方销售。三是对经营户,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售卖军服的经营户,及时处罚和制止。四是军人也要严格要求自己,穿旧的军服,要按规定处理,不要给家人或亲友穿。五是退役军人着军服,也要按照规定和时机执行,不能像在军营一样穿着军服。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东部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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