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不动了 — 知乎法律领域一周盘点第 38 期

双十一过去了,我一点都不怀念它。在人造的购物狂欢中,网红主播们喊着 Oh my god ,让观众们买它,买它,殊不知这样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

KOL 推荐自己并未使用过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违反广告法?

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中,多名答主指出,根据《广告法》,各种带货主播、美妆博主也应属于法律上的「广告代言人」范畴,带货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一方面,此类代言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另一方面,也不得推荐自己并未使用过的产品和服务。其中, @bad Lucy 特别强调,广告法从来没说是否「明星」才能当代言人,任何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作出推荐都属此列。各位潜在的代言人们,也需要警惕了。

双十一什么都好,就是这个快递,千万别着火。每年都会出现类似的新闻:

物流货车起火致 13 吨快递被烧,目前情况如何?消费者应如何获赔?

@逢君 指出,尽管合同法有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这一点对于快递不成立。一方面,在卖家与买家之间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快递毁损灭失风险是否由卖家转移到买家,取决于快递是否已经交付,另一方面,各大电商平台普遍有条款对风险归属作出规定,此类情况买家可以要求卖家重新发货,不必担心受到损失。

带不动的,有网红的货,有双十一的快递,也有媒体在报道法制新闻时的常识。

如何评价「故意高空抛物将入刑」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不少媒体以「故意高空抛物将入刑」为标题进行报道。对此, @月姬魔夜 指出,「高空抛物、坠物」一直都在刑法规制之内,实务中向来也都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无论文件发布前后,都没有质上的差别。 @Three诗睿 也在回答中列举了具体案例,介绍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处理方式。

虽然我们乐于见到法律的不断完善,但也要忠于现实,让人误以为之前高空抛物法律不管,只是最近才开始加大打击力度,这也不符合我国法治现状。

有的事情,希望通过更加理性的讨论,在带动问题解决的同时,避免误入歧途。例如:

如今科技这么发达,为什么还是抓不到人贩子「梅姨」?

一方面,我们希望见到被拐卖的孩子回到父母身边,另一方面,正如回答中的多名答主提到,在公安部门尚未官方发布相关材料时,面对自媒体发起的寻人行动,也需要清醒地作出判断。

以上就是法律一周盘点中能说的部分,还有些一时不知如何说起的,期待近期能有更加清晰的结论。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王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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