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法律领域一周热点(2019.3.28-2019.4.4)

春节过后法律领域热点一直不多,这周并没有什么热点案件,但是行业内的讨论却很激烈,公众对于行业术语、从业人员甚至行业本身的认知都存在一定误解,所以本周笔者要做一个有态度的盘点。

首先,谈谈职业打假人

青岛中院支持赔偿打假人20万,是否会重新掀起打假热潮?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破民事立法中坚持的大陆法系补偿主义救济传统,引入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在49条嵌入“假一赔十”的规定以来,以王海为首的民间人士掀起了一股“职业打假”风,并衍生出了“职业打假人”这个新的社会身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保证食品安全、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嵌入这一赔偿性规定目的在于一来是救济消费者,规定了赔偿的最低标准,二来惩罚经营者,使得其违法经营的成本增加而违法收益大大减少,从而降低其违法经营的趋向。而有的学者引入法经济学概念,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仅是用于惩戒违法经营者,还是一种受害人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经营做斗争,以弥补市场监管的不足。

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衍生出的“职业打假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其社会评价及公共价值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这里可以看一张社会评价抽样调查

(调查表来源于赵亚翔,〈“职业打假”的公共价值:社会认同与信念之争〉,发表于《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表中可见,“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对于市场公共秩序的影响是争议的核心,而反对者提出“公权私落”和“浪费司法资源”也是值得考量的。

笔者比较同意 @平骧 的总结,只要打假行为是善是恶得讨论没有定纷止争,这场反复轮回的博弈就会一直骚动大众的神经。打假人也要看清局势,掌握法律知识,躺赢稳赚这事是不存在的。

说说胎儿性别检测

如何看待 12 岁女学童受人指使,书包藏 142 支孕妇血样出境被查?

深圳海关近年来多次查获私自携带孕妇血样企图过关的案件,孕妇血样去到香港能干嘛呢?竟然是去做胎儿性别检测。那么这种携带血样去香港做性别检测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丢失的鹿掌柜 就深圳卫计委相关管理办法做了分析,同时也指明了对于孕妇私自采血可能存在的非法行医问题。最后要强调,香港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堕胎行为,某些条件下的堕胎是支持的,但需要有两名医生证明。

笔者认为 @不说Mk2 的回答十分出彩,内陆地区禁止医院告知胎儿性别和性别检测,严格说来,这不单单是体现了个人权利向公共利益的让步,还体现了二者的妥协——公共利益不直接干涉个人权利,而是通过对特定渠道的管控,避免个人权利被滥用,导致实质的社会危害。而回到问题的源头,这不单是一个愚昧落后的观念,还是千百年来积累的陈旧利益取向。需要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不断对抗和磨合。

这里插入一个相关话题,女性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维权,在维权同时是否会受到二次伤害,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陆六六 的文章提出了很好的论点。“被强奸那天,你穿了什么?”

刑辩律师请你们站起来说话!

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吗?

刑辩律师起到的作用是否配得上他们的收费?

律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有些事实看起来已经不用再辩,为什么律师还要辩护?这些几乎是月经问题了。笔者认为,罗翔老师解答的很好了。

“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人未经法庭生效判决确认,都不能被视为“罪犯”。于公安机关,叫“嫌疑人”,于法院、检察院,叫“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制度的确立,无罪推定才有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大小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律师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律师和司法机关作为法律职业共同群体,应当有着共同的使命,那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设法治国家。”

“无论是聂树斌案、呼格吉勒案,当时都是人皆曰可杀,于是被判处死刑,最后才发现杀错了。因此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庭生效判决确认,都不能被视为“罪犯”也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二战结束后,著名作家萧乾在采访远东国际法庭的审判时,很不理解为什么法庭居然允许律师为那些恶贯满盈的战犯进行辩护,直到自己被打成右派,他才恍然大悟。在远东国际法庭的审判时,每个战犯都有律师为其辩护,对于法庭的判决,几乎没有战犯提出异议,但在反右时,没有一个右派能请律师为其辩护,而文革之后的拨乱反正却几乎平反了所有右派。所以后来萧乾反思自己早年对于辩护权的错误认识,他意识到,辩护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通过给司法机关“找茬”来维护判决的公正。从这个意义来讲,每一个司法官员都应该感谢敬业的律师不断的给他挑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防止冤案的出现。”

关于“证据确凿”到底是主观推定还是法律事实,“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必要性, @丁大龙律师 解释的比较全面了;而久未露面的 @黄小牛 则用简洁的语言说明了“程序正义”的合理存在。

那么面对公权力,刑辩律师的作用在哪里?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权利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

@月姬魔夜 提出了律师的存在在于约束和限制公权力,保证程序正义。并通过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度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对比,分析了控辩双方和刑事法官在案件中的作用,最后还罗列了律师的几种不同类型。

@一言 则提出现行刑事审判模式下公检法三方配合使得律师辩护范围不大。

@魏乐律师 则提出公检人员的尽职尽责和被辩护权利不可混淆,而律师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不无关系。

@曾杰律师 则从自身职业经历讲起,分析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起到的良性推动作用。

不能否认,哪个行业都有懒散不负责任业务不精的从业人员,我们不能因为某些律师的消极表现而全盘否定了律师这个整体于诉讼程序民主化和正义化的作用。

提问的品质

最后,前几天看到一个关于“城堡法则”开脑洞的提问, @王瑞恩 给了十分耐心的回答。

考虑美国的城堡法和不退让法,在自己院子里埋地雷防贼合法吗?

其实,之前“十万个是什么”里关于“城堡法则”有很好的解读,对于行为发生场所特别强调了“住所内”并拿出案例说明;其次,“duty to retreat”得以减轻的条件还有正在受到的不法侵害已经危及了被侵害人的人身及生命安全,或者达到了重罪级别。西方有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城堡法则”在于保护处于私人住宅或处所的公民,在受到可能会危害其生命的侵害时可以发出致命的还击而免于(过重)刑事责任,因为家是每个公民不可侵犯的城堡。但如果说为了一件不一定发生的侵害,还不知道能不能达到重罪级别,甚至不知道会不会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埋下杀伤性极强的武器,恐怕您需要的不是“城堡法则”,而是“古墓防御法则”。

同时类似于知乎里那些“如何评价……”的问题,提问是个非常好的习惯,也是每个用户的基本权利,但是如果能在提问之前,至少有个针对性的了解和自我的思辨过程,搞清楚问题本身可能涵盖的知识点以避免重复解答,拿出具体的争议和讨论点,不仅是对解答的人的一种尊重,还提高了讨论的价值,何乐而不为呢?

清明节快到了,祝你们节日快乐好像不太合适,只能说节日出行注意安全吧…

就这样,回聊。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丢失的鹿掌柜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