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回答都在唱衰韩国的法律,实则不然。在性犯罪防治方面,韩国的立法不仅一直瞄准美国靠拢,还一度成为了日本的调研对象。
在这里,我对韩国“素媛案”裁决进行一下回顾,并带大家感受一下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韩国客观存在的巨大差距。
一、赵斗顺能适用死刑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大背景,韩国虽然在立法中保留了死刑,但属于实际已无死刑的国家。
和我国的死刑适用量相比自不必说,韩国相比于另一个近邻日本也有所不同。日本按永山基准严格适用死刑,一般要杀害2人及以上才可能死刑,并且延后年限执行,最长的死囚直接老死狱中。而韩国当前的死刑判决人数仅有几十人,且自1997年后已经20多年没有实际执行过。
也就是说,韩国的死刑不仅是极端化判决,而且也不会实际执行。
当前,韩国人权委在国际上已经明确表态,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以达成正式废死。但囿于国内反对浪潮和大法官反对化票选,其一直在和法务部磋商,尚未能成行。
二、赵斗顺的12年刑期从何而来?
简单来看看韩国关于性犯罪的刑法法律规定。
可见,韩国把强奸划分得非常细致,分为强奸罪、准强奸罪、强奸致伤罪、强奸杀人致死罪等。
在“素媛案”中,赵斗顺强奸8岁女孩,造成其肛门、生殖器和大肠80%受损并致永久残疾,属强奸致伤罪,根据韩国刑法第301条,可判无期或五年以上惩役。
但在赵斗顺案中,赵斗顺辩称自己长期醉酒,是在心神脆弱且缺乏辨别力的情况下犯案。
由此,本案的确考虑到了犯罪手段的残酷性和受害者属未成年人,但鉴于认定了其犯案的年龄接近花甲和处于醉酒状态,还是适用了韩国刑法第10条关于心神障碍减轻刑罚的规定,判处其有期惩役12年的自由刑,没有适用无期。
也就是说,“素媛案”在韩国的主要争议来源于此条法律的得以适用。
三、赵斗顺案有给韩国法律带来改变吗?
主要带来了两点变化。
1.不再豁免“借酒(药)犯案”
《性暴力犯罪特例法》在‘饮酒或药物引起的身心障碍状态’中规定,性犯罪可不适用刑法第10条减轻量刑的规定。
2.对未成年人性犯罪慎减勤加
从2009年开始,对于未满13岁的儿童性犯罪,减轻事由严格限制适用,加重事由广泛考量适用。
四、赵斗顺受到了哪些制裁?
在我们常态意义的认知上,对犯罪者的惩罚就是判多少年或者罚多少款。
在韩国等国家,性犯罪者不只被判处自由刑,还会被同处电子装置监管和个人信息公开,与自由刑一并判决,出狱后始执行。
以赵斗顺为例,其一审被判12年有期徒刑,电子脚铐7年、个人信息公开5年,并在服刑后第8年起开始根据最新要求被辅以400余小时强制心理治疗。
1.追踪电子装置
古代刑法往往对犯罪者采用刺面等手段进行标识,现代则由更加文明和奏效的电子械具取而代之。
根据判决,赵斗顺于202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后,将持续佩戴7年电子脚铐或者手环。
这个电子装置不只是镣铐那么简单,以电子脚镣为例,下图这个三个东西,分别是电子脚镣、住宅监督器、便携电话追踪器。电子脚镣向其他两件配件发送信息。
①电子装置的适用对象:
电子装置适用于性暴力犯罪者、针对未成年人诱拐犯罪者、故意杀人犯罪者三类人,并且要求达到再犯可能性高、人身危险性大。既可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佩戴,也可能在假释期就适用。
根据原判法定刑的不同和情节的高低,佩戴电子装置的时间有长有短。
②电子装置的主要作用
后面两个物件向管制中心发送信号,圈定活动范围,标识活动路径,从而达到特殊场合的接近禁止、路径禁止、私自搬家与外出禁止、夜间活动时间限定等监视作用。
③电子镣铐有隐蔽性:
电子镣铐不断发展,力求小型化,是足以被日常衣服遮盖的,肉眼无法识别存在。除了到达危险阶段,并不会起到标识性作用。
其主要作用不在于标识,而在于倒逼。带给性罪犯的,其实更多是害怕被发现电子镣铐、害怕违规被标记或者识别的羞耻心理。
④电子装置作用机能有阶段性:
电子装置对危险系数有评估,比如在接触禁止区域时,管制中心会根据情况进行不同等级的警告,比如监视官会通过便携电话装置联系警告。必要的时候会向周围发出刺耳的警报声,以提醒周边人避险,并且紧急派往人员。也就是说,不到严重警告阶段,电子装置自身不会起到识别作用。
⑤私自破坏装置处罚严重:
处有期惩役7年,罚金高达2千万韩元。
⑥执法投入尚可接受:
每套装备约人民币6000元(新闻查得),佩戴人数正在扩大,目前是几千人。
智能化的系统已经能够预判性罪犯的路线和区域,每位监视官同时管理上百名人员,一旦系统发生各个等级的报警,监视官将迅速取得确认,从而确定是口头警告还是就近派出专门人员。
2.“性犯罪者通知e”平台
根据判决,赵斗顺出狱后5年内将通过“性罪犯通知e”平台被公开外貌、身高、体重、年龄和用名。
该平台来源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的《青少年性保护法施行令修订案》,规定20岁以上的成年人只需要通过手机、身份证、ipin等验证身份,便可自主查询性犯罪者的名字、年龄、地址、照片。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公开是总对一的个人确认,并非总对总的广泛公示。查阅信息的公民不得私自转载散播有关资料,不得使用公开信息对被公开的人员进行使用住宅和社会福利设施、接受教育机构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各方面的歧视。
违反者或按照刑法第307条名誉毁损罪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惩役或500万韩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者的刑期和罚金则更高。
3.儿童、青少年机关从业限制
对因性犯罪而受到处罚或被处治疗的人,给予最长10年的儿童、青少年相关机构就业或提供劳务限制。
就业伊始,相关就业者需要提交性犯罪经历查询同意书。此后,每年管辖警署要检查1次以上辖区的性犯罪者工作情况。
五、韩国还有哪些性犯罪防治举措?
①强制心理治疗课程
近两年对性犯罪者开设的新课程,按照再犯危险性分为低、中、高水平,要分别进修基本、中级和深化课程。事后对于暴力倾向、性取向等单元进行综合判断,以判断是否加时。
赵斗顺即是在恋童癖倾向单元检测中呈现出了再犯可能性,法务部将考虑再次加时,并拟对其一对一监控。
②DNA备案
性罪犯的DNA进行了专门系统备案,防止产生再犯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
③药物去势
《对于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者防止重犯或习惯犯罪的预防治疗法案》规定了化学阉割,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惯犯。
执行首例为数次强奸女童的一男子,预计每年接收人员约百人(法务部官员估计,未查到具体数据)。
综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放诸四海皆准,恶性案件的犯罪者刑满释放,也是无法重审的,即便是现在开始改变量刑,也无法溯及以往。
防治的重点在于特别预防,公权力机关不能刑满释放就弃置不顾,还需要进行自由刑外的辅助干涉。
不仅韩国也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这是我们国家纸面上都还任重道远的课题。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红糖小糍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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