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互金协会: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违规业务

【TechWeb】12月7日消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微信号日前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发展,切实维护广大出借人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位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网贷机构),须严格遵守不得变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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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P2P网贷机构持股(或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整治期间不得减持其持股份额,整治期间本协会将协助工商管理部门统一暂停相关工商登记,因新股东注资或平台之间的并购重组带来的股东变化、股东持股份额变化等涉及的工商登记除外。

P2P网贷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向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及本协会提前报备。

同时,P2P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或者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运营负责人、产品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关键人员)不得失联或辞职。上述人员应确保IT运营、资金清算和债权清收等相关工作持续正常进行。上述人员如因特殊原因辞职的,须向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及本协会提前报备,并书面承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P2P网贷机构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P2P网贷机构待偿余额不得增加;P2P网贷机构出借人人数不得增加,并应有序减少出借人人数;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违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必须持续下降,直至结清;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分支机构,线下门店数量必须持续压缩,且线下门店功能限于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此外,凡是已出现兑付风险或拟良性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出借人(受让存量债权的除外),不得开展新业务(存量债权转让除外),同时还应关闭出借用户开户、充值、投标等功能,仅保留还款、提现等功能,直至存量业务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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