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合同约定放弃陪审团审理,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

谢邀,答案是:看情况。

先别急着把我轰出去,因为这个问题的回答在联邦和各州法律中的确有所不同。

先说联邦层面:按照第七修正案,争议额度在 20 美元以上的案件中,诉讼双方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

然而,陪审团是很昂贵的,在实践中诉讼双方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力,可能会约定由法官独自作出裁判。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 39 条为这一做法提供了依据:

诉讼双方如达成共识,放弃陪审团审判并将这一共识纳入法庭记录,那么也可以由法官裁判,也就是“bench trial”。

那么,如果双方在发生争议之前就试图「下下手为强」,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放弃使用陪审团,这一约定是否同样有效呢?

第十一巡回法院在 Bakrac, Inc. v. Villager Franchise Sys., 164 F. App’x 820 (11th Cir. 2006) 一案中做出了回应。 本案中,法院将合同撰写的方式和当事双方理解合同的能力纳入考量范围:放弃陪审团的条款用大号字体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写成,且双方都是具有一定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士,有能力理解合同条款。因此,合同中的约定有效。

反过来说,如果合同本身撰写方式不够清晰易懂,甚至存在强迫、欺诈等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而在各州层面,类似的约定在州法中可能是无效的。

第九巡回法院在Cnty. of Orange v. United States Dist. Court, 784 F.3d 520 (9th Cir. 2015) 一案中就强调了:各州立法者可以处于保护本周陪审团权力的目的,作出和联邦程序法不同的规定。这就涉及到一些立法过程中的价值追求问题:

1 联邦主义 (Federalism):平衡联邦和各州的权力,联邦立法不得过度侵蚀各州自主权;

2 人民对司法进程的参与:保障公民可通过成为陪审员而参与公共事务;

3 促进商业:提高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效率;

4 私意自治:尊重平等私人主体之间签订契约的权利。

可以看到,这些价值诉求之间可能是彼此矛盾的。为了便利商业活动,尊重商业合同,就有可能暂时让人民靠边站站。

不同州面对这样的矛盾做出的取舍可能不同,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就有判例对约定放弃陪审团审理的合同作出禁止。(参考阅读:Enforcing a Jury Trial Waiver in California: An Impossible Task? | Minding Your Business )而对大公司比较宽容的明尼苏达州,则更加鼓励商业活动中自由达成契约。至于特拉华州,用膝盖想都知道他们的法律怎样规定了。。。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王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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