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费用财税风险管理

文/云中流浪

跨期费用问题,不仅关系到会计处理能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如实反映会计业务实质。而且关系到企业税务取得相关税前扣除凭证,进而相关跨期费用能否最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看似是个小问题,从中小企业到上市公司却普遍存在。看似是不是问题的问题,真要落到实处却成了问题。

一:上市公司跨期费用问题

1:麦捷科技(300319),2014 年 03 月 26 日《监管意见》指出:部分费用入账不及时。你公司部分费用原始单据的开具时间和费用入账时间间隔较长,存在费用跨期入账现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

2:西藏药业(600211),2013 年 12 月 25 日司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藏证监发〔2013〕132号)。《决定》指出:4、本草堂存在费用跨期问题。

3:郑百文公司”在其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中称:该公司 1996年净利润为 4,989 万元、1997年为 7,843 万元、1998 年为-50,241万元。经查明,“郑百文公司”上市后三年采用虚提返利、费用挂账、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 万元。其中:1996 年虚增 1,189 万元,1997 年虚增 9,796万元,1998年虚增 3,405 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郑百文公司”信息披露虚假。

4:上海物资(600822),2013 年 11 月 13 日[问题]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 2013 年6 月对公司进行了年报专项检查,并于2013年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3]43号)。《决定》指出公司下属上海燃料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2、少计和跨期列支管道运输费和仓储保管费,调节各月销售费用, 上海燃料未按合同约定、未详细划分受益期,通过少计和跨期列支管道运输费和仓储保管费的方式,达到人为调节各月间销售费用的目的。

5:欧菲光(002456),2013 年 08 月 27 日[问题] 自2012年6月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上市以来的治理情况、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2013年6月21日,深圳证监局就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下发深证局公司字【2013】39号监管意见,并要求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意见》指出: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期间费用和税费。[整改] 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期间费用和税费,对运输费、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税金等容易跨期费用进行预提,会计部和内审加强监督。

以上只是例举部分上市公司,且都是13-14年相关检查披露的情况。相信这些企业的涉及问题早已经整改完毕。但是实际上这类问题,在上市公司依然可以查到。笔者就近期的此类问题,就不一一复制了,可自行前往网站检索。这说明此类问题,看似是小问题,实则不仅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非上市公司此类问题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此就算是上市公司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整改,此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用赵本山小品台词:“错了就改,改了再犯,犯了再改,千锤百炼么”,能精准的表现此问题的现状。此问题背后,有风险与利益权衡后的“明知故犯”,也会计、税法、企业管理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知无畏”,也有普遍违法个别被抓的“赌徒心态”。关于如何构建好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对于跨期费用的管理。以下笔者试图从日常财务管理和税法来浅谈一下。会计上从权责发生制出发,通过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将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按照权责发生制如实还原。税法上根据税收政策条文出发,将企业日常的经济活动,在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下,通过平时的预见性处理,将跨期费用财税风险消弭于萌芽阶段。

二:跨期费用财务管理

关于跨期费用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就如笔者上面所说的一样,除了企业“明知故犯”外,不少企业是知道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因为企业管理问题、企业制度问题、财务人员与非财务人员管理、沟通、配合等综合问题引起的,导致的此类问题无法按照正常的处理模式处理。处理此类问题,每个企业问题存在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办法,都可能不同的。因为管理上的问题,没有拿来就可以直接套用的。那么笔者以个人经验结合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跨期费用问题进行个人分析。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具体管理请自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适合企业管理的办法。

为规范公司跨期费用挂账业务流程,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尤其关注跨年度费用挂账,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本年度结束前确定无法取得对方单位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的应办理暂估挂账手续,确保费用入账符合权责发生制。总体原则是:任何业务人员不得积压单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处理,财务部将根据核查流程,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挂账流程建立相关的处罚措施。以下主要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跨期费用的财务管理。

(一)涉及发票类跨期管理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单”走完流程后送交财务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务入账,开票日期超过30天的,需附情况说明解释滞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如月底暂时无法完成发票入账程序的,必须先将“抵扣联”送至财务部税务会计处登记处理。所需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审批单、发票联、抵扣联。

②: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人员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例如普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等其他票据),取得日后10个工作内填写“报销审批单”走完流程后送交财务部。所需附件:报销审批单、发票,需直接付款的附收据或情况说明。

(二)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其他人员费用挂账管理

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5日前,对当月发生的工资、业务部门提成、各部门预提的奖金、其他各项工资薪金,社会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支出进行暂估,由财务部负责审核后,进行挂账处理。所需附件:社保明细表、公积金明细表、工资表、奖金分配计提、部门奖金计提表等其他资料。

(三)物资和资产挂账管理

业务部门购置物资和资产后,应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确保当月完成发票挂账,若月底前无法完成对账的,务必于次月15日前完成发票挂账处理。仓库应在办理出入库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手续,并将出入库单据报送财务部;所需附件:送货单、检验单、入库单、出库单、对账单等单据。

(四)日常性费用挂账管理

公司发生的水费、电费、租金、排污费、经营性管理费、运费、餐补、物业管理费用、车辆费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费用,以每月25日为结账日期,保证统计数据前后的连贯性、准确性,并将费用分摊至各部门,此类日常性费用每月需要及时汇总,对于必须取得发票的,应该及时取得发票。当月不能取得发票的后续需要及时跟踪管理。附件包括汇总分摊表、明细单据等资料;如需开具发票的,月底前完成发票的开具和发票挂账工作。所需附件:发票、汇总分摊表、明细单据。

(五)日常报销等费用挂账管理

涉及日常报销类管理,一定要制定相关报销管理制度,并对业务人员报销单据期限,做出一定的规定。并对于业务人员未按照制度期限进行报账问题,建立相关惩罚措施。同时日常中,财务人员需要及时与业务人员进行沟通,跟踪管理。日常报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企业需要从“发票+证据链”模式去管理。具体可见笔者此前写的文章《日常报销会计管理及税前扣除标准一览表》,《会议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析》。具体到跨期报销笔者认为主要把握期限、证据链、发票三个关键点。以下主要针对实务中,存在以发票入账进行账务处理,但是发票取得可能与实际业务发生期间不一致问题。那么在业务发生当期,企业应该以相应的证据链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及时跟踪发票取得情况,对税务问题保持后续的关注点。以下举例部分业务进行跨期费用处理的单据,进行说明。其他业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进行梳理管理

(1)、活动礼品采购①、活动礼品采购事前呈报流程;②、礼品采购清单、礼品验收入库单,验收并签字确认;③、合同复印件; ④、礼品发放签领表;⑤、相关发票(也就是在取得发票之前,相关业务部门需要及时将当月发生的业务,将除发票之外的以上单据,提供给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2)、劳务服务费①、活动所需劳务的事前工作请示流程;②、劳务工作人员的签到考勤表;③、合同复印件;④、对应应付金额的发票(也就是在取得发票之前,相关业务部门需要及时将当月发生的业务,将除发票之外的以上单据,提供给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3)、业务宣传费、推广费、策划费、展览费等费用①、合同复印件;②、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效果验收单、报版广告、活动现场照片、确认单、等其他可证明所需支付款项真实性的附件;③、对应支付金额的发票原件。

三:跨期费用涉税管理关键点

(一):跨期费用涉税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发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28号文相关内容我就不在此复制了,具体可以查看原文。此处主要将涉及跨期调整的条文归纳如下:①:企业在汇缴期满前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应主动作纳税调整。②企业在汇缴期满后五年内自行取得补开或换开税前扣除凭证的,允许企业追补扣除。③汇缴期满之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告知企业限期补开、换开期限届满仍未取得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跨期费用涉税的实务问题

以上只是将涉及跨期费用的税务文件进行简单的罗列。具体到实务中的税务问题,远远不是照搬条文就可以解决的。有的实务问题,不是一个找到税收政策,就可能立马解决的。除了研究税收政策条文外,还是结合企业业务实际与税收政策,制定对应的税务风险管理措施,同时还要结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此政策的规定或口径等多方面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政策一直完善,但是争议一直未停止。就拿2018年28号文来说吧,政策明确了多年的实务界争议,但是实务中还有很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具体可见笔者此前写的文章,《28号文下,发票管理新模式探析》,《政策一直在完善,但争议未就此停止》。这也侧面说明,实务中的税务问题,不是一个政策就能解决的,也不是几篇财税解读文章就能完美落地的。

企业需要结合企业商业模式,企业特点,当地税收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口径等综合考虑税务风险。无论如何,跨期费用税务风险的管理,不应等到发生了税务问题才想办法途径,而应侧重在平时,就需要加强管理,将财税风险消弭于萌芽阶段。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尤其是跨期费用的税前扣除,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跨期费用扣除发票是其中重要的凭证,尤其在2018年28号文件下,应该取得发票的必须取得发票,但同时我们也要知道不是取得了发票就一定可以税前扣除。正确的税前扣除及跨期费用扣除,应该是发票+证据链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可以为后期的税务处理提供一定的活动空间。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云中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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