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为什么?

这个问题在知乎上面曾经有人问过。

  • 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好人或者是坏人,只有违法的人和守法的人。并且所谓的违法之人也并非是十恶不赦或者说必须要被彻底否定的人。换个说法来说,刑法上的犯罪嫌疑人,也仅仅是触犯了刑法上某一条或者是某些强制性法律规定,这些行为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的不作为义务,在这个范畴内应当接受刑法所规定的惩处,但这些行为并不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其他权利的丧失,如辩护权。
  • 公民的辩护权是一个公平的法律所必须给予的,只有控辩双方出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上,才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例如美国经典的“辛普森案”再一次强调了西方国家中“毒树之果”理论,也成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里程碑。
  • 刑事辩护律师并不是被一些民众所理解的“为坏人说话”的人,他们只是基于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代为发言而已。同时也是对于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公平的重要监督者。
  • 法律的正义不仅要求实体正义,更重要的是要求程序正义。犯罪嫌疑人虽然的确触犯了刑法,但如果公诉机关因为证据不足,仍然不足以认定其犯罪,这是对于社会长远的一种公平。最好的例子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只有保证了程序的正义,才能够保证更广大公民的正当权利的实现。
  • 有时候虽然律师明知自己的当事人的确触犯了刑法,但是律师也有着自己的职业道德,在我国这点上相比美国差了很多,在美国,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即使律师知道其当事人犯罪的全部事实,也不得向法庭和地检署说明,一旦律师公开了这部分信息,不仅该律师所说的事实将不被法庭采纳,而且这名律师还会面临刑事处分。

我想现阶段部分民众可能不太能够理解刑辩律师,但是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对于刑辩律师的观念肯定会有比较大的改观,因此我认为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仅不会造成负面影响,还应当受到民众的尊重和支持、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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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现LZ将问题进行了一定的修改,那么对于添加的内容提出一点看法吧。

《律师法》对于律师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
事实和信息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中,律师也会受到其约束这点本没错,但这应当仅局限于一般情况,即律师与该犯罪嫌疑人未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也就是说未成为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时,自然有义务对于违法犯罪进行举报,但是法理要求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刑诉法》第八十四条是对于该情形的一般性规定,而《律师法》则是对于律师身份进行的特殊规定,因此在适用本法上面,《律师法》的上述规定应当优于《刑诉法》使用。也就是说如果该情形并非《律师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且系犯罪嫌疑人不愿为他人知悉的情形,律师有义务为其保密。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高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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