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 CRS 信息交换 2018 年 9 月生效,具体会有哪些影响?

我将分两部分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中港两地信息互换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回答,然后就CRS的相关信息作下相对详细的介绍。可以理解成大众版与专业版。

第一部分

CRS新规实施对普通人影响并不大, 对于没有海外银行账户或其他海外金融资产的中国大陆居民,基本可以不用操心这个问题。主要受影响的是高净值人群,特别是拥有海外金融账户和海外资产的人群。

中港信息互换,主要有以下7类人群将受到影响:

1.已经移民香港的原大陆居民;

2.已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人群;

3.在香港隐匿资产的境内公务员及国家工作人员;

4.在香港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5.在香港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6.在香港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7.在香港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直接将前述各项中“香港”替换成其他CRS参与国即是CRS对中国公民在全球的影响。

前述人群中有9类人,将被重点监控

中港CRS信息交换中,9类人将被重点监控,其中多项都有涉及香港保险的可能,并直接包括购买香港保险客户。

1、在香港有巨额财产并未合法纳税的人群;

2、在香港隐藏资产的境内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及他们的家属;

3、红通滞留香港人员及其家属;

4、获得香港身份的高净值人群;

5、绕过外汇管制转移资金到香港的人群;

6、利用香港空壳公司转移利润的企业主;

7、协助资金在香港藏匿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8、在香港配置了海外家族信托的人群;

9、购买香港保险的人群。

特别提醒的是:部分香港保险销售人员(主要是境内的代理人,包括很多做家庭财富管理的律师)以香港保险前两年现金价值为零,从而不会被CRS信息交换,误导大陆客户投保。CRS实施后,在港所购保单的保单号、保单金额、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都将通过信息交换被内地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所掌握。比较常见的重疾险和定期寿险还有终身寿险均在申报范围内;如果都是阳光合法收入,CRS税务信息交换并无可怕之处。但是在过往的十数年里,香港保险被描绘成离岸的金融避税天堂,吸引了大量来源模糊的资金。税务信息交换会将此反馈给内地税务机关,并会被境内其他政府监管机构所掌握,由此会挖掘出很多违法犯罪线索。

因此,正常目的比如出于境外资产配置的需要赴港购买保险的情况一般是不受影响的,但如果是资金来路不明的大额保单或是委托人、受益人信息不方便曝光的情况可能会受影响。比如国企高管A为他的私生子B购买的保险,或者他为自己购买的巨额重疾险但受益人是情人C或私生子B。 当然某些保险并不合适大陆居民购买,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暂不讨论,后面某个地方会从个税的角度顺带讲一下。

具体拿一款备受内地高净值人群推崇的香港人寿保险来讲,按照香港2007年之后的修改税例,人寿保险的理赔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香港2007年税例也取消了利息税、红利税和遗产税。所以很多人解读,保单信息的披露并不意味着该保险要缴纳税款。然而,郑重提示,如果该保险持有者是内地居民,同样会面临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潜在遗产税【中国目前只有2010年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和其他问题。比如在国际申报方面,CRS打通了既往信息不交换、不畅通的渠道,内地税务机关将收到该保险信息。收到信息后,按照中国国税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611月15日最新签订的《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的“信息互换、监督互助、结果互认”的原则,将会针对该香港保险做出三项合法合规性分析:

第一,购买该香港保险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二,购买该香港保险外汇资金出境渠道的合规性;

第三,购买该香港保险的收入是否在内地及时合规申报并交纳税款。

有些人想通过加勒比小国的护照改变身份来应对CRS,这种方法在国外某些地区暂时还能用,但是这种方法在香港用不但不能帮助你应对CRS,反倒会更快暴露你持有其他国家护照的事实,会带来其他风险。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因此你必须选择放弃其中一个。按照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如果护照国也有类似的退籍税或离境税,你无论选择放弃哪个国籍都将为之前的小聪明付出沉重的代价。以美国为例(国内征收水平和手段有限暂无公开案例),100万美金的收入对应的退籍税可高达50万美金。

顺便解释一个误解:中国大陆版CRS不是100万美元以上才被交换,100万美元以下也会被收集,只是1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账户优先收集交换而已。

信息互换后前述人群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为:

CRS信息交换开始之后,对于上述群体而言,如果个人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资产可能被冻结;对于相关建议人而言,若忽视CRS而径直为客户提供海外财富产品导致相关后果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等,其次还有可能面临商业信誉下降的风险,被吊销执照,最严重的后果还可能要负一定刑事责任。以下简单分析:

1.巨额税收 (补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滞纳金及利息)

国际贸易人群首当其冲,一旦查询到前述人群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巨额个人所得税补缴,并且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2. 刑事责任,(偷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由于我国的外汇管制制度实施最高上限额度(每年最高5万美金或等值外币),针对通过“蚂蚁搬家”或利用地下钱庄大笔资金出境的客户,也可能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境内公务员及其他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旦被查到之前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还可能涉嫌财产来源不明罪。

3.钱财外露,个人隐私被相关机构掌握。

CRS不仅仅是面临征税的问题,除了钱财外露的担忧,背后更有泄露隐私的重大隐患,个人的境外资产将出现近乎“裸奔’的状态。

W先生是公务员。去年,其单位要求如实上报个人和家庭资产。上报资产的表格非常详细,比如有海外投资一栏,就需要填写海外保险的保单号、保险公司、投保额、受益人等要素。W先生被告知,如果隐瞒,5万元之下可算为漏报,给予处分,超过5万元,就算为瞒报,视情节处罚,如果瞒报30万元之上,就要被监察委谈话了。在W先生印象里,CRS政策应该是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富人,自己的小账户仅有几十万元,不会有问题。而实际上,香港的金融机构在2017年与相关CRS参与国交换的信息,是账户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大账户,但到2018年,账户净值在100万美元港元以下的小账户也会被香港金融机构交换。也就是说,2018年9月之后,中国籍人士(台湾省暂不明确)在香港及其他CRS参与国开设的金融账户,无论账户余额多少,只要是CRS界定需要调查的,就一定会被覆盖在内,仅仅是100万美金的账户优先交换。

通过事例来讲讲具体影响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贸易港,其优惠的税收政策也一直是吸引大量国际资本的重要因素。除了房地产方面的税赋,一般通过在香港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进行投资的所得是不需要缴税的。因此对于非香港居民来说,只要户籍所在国不掌握其在香港的账户信息,那么其在香港的账户资金既不需要在香港缴税,也不需要向所在国缴税。而CRS的实施将令非港籍居民在香港开设的账户完全透明化。香港金融机构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CRS,也将于2018年9月同其他CRS司法管辖区进行第一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包括内地居民在内的所有非香港居民在香港金融机构开设新账户时,除了按旧例填写审核信息,还需要填写一份自我声明,并提供税务身份识别号码。这些信息未来会与CRS其他参与国共享。

内地居民甲,之前在内地炒股票赚了3000万元,他想将部分资金转移到香港去,因外汇管制于是他就通过地下钱庄,把一笔大约等值1000万港币的钱转到香港。他事先需要在香港的银行开设一个账号来存这笔钱。因香港自2017.1.1开始已实施CRS,所以如果是这一天之后甲去银行开账户,甲先要申报自己是属于大陆的税收居民个人,他的账号就被自动贴上了“中国大陆”的标签,银行会定期将甲的账户资料汇报给香港税务局,最终交换给中国内地税务机关。

如果甲不存银行而是做其他金融投资,帮他做投资的金融机构不论是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都会将甲看做中国大陆税务居民而将甲的账户信息提交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将于2018年9月将甲的1000万港币的投资账户信息发送给中国税务局,接下来甲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要解释这1000万是否为合法所得;

2、要解释这1000万是否已经交了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就要补交或者还要罚款;

3、要解释这1000万资金的出境方式是否合法,目前只有自己每年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不是某些移民广告号里说的5万人民币)的换汇出境这一种形式才算合法,亲戚朋友换汇转给甲都是不合法的,外管局称之为“蚂蚁搬家”,虽然甲当初顺利的以各种形式资金出境,但是CRS以后是要追究的,要面临处罚。所以极大可能是甲最后不敢再要这笔钱了(不懂的别评论,真有多起此类事件发生)。

相关情况:

离岸账户的门槛也已经高不可攀:BVI空壳公司想要新开账户,想都不用想了;目前一部分银行是进账达不到300万美金或日均余额达不到5000美金的离岸公司账户根本行不通。

而在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也不要再做零申报了。零申报如公司有运营将十分危险香港税务局对香港公司纳税申报由原来的抽查升级为百分之百的核查,如果原来税务申报是零申报以及没有出示审计报告的公司将会彻底暴露,会受到香港政府冻结在港资产、冻结银行账户、追缴三倍罚税款、甚至被处以刑罚的严重处罚。CRS反映的是个人最终所得,若无公司账目,将会被强制评税,得不偿失。

某先生做外贸soho4年,注册的香港离岸公司,国内平安银行离岸账户,最近银行频频打电话过来催销户,并说如果离岸账户若需保留,不仅要关联在岸公司,还需日均5万美金存款,年均结算100万美金以上。冯先生不想把流动存款压到账户里,所以注销了用了4年的账户。

A先生十几年前就开始做外贸生意。一直以来使用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来做交易。2017年2月,他的招行离岸账户收到一笔发货地和汇款地不同的美金账款,结果这笔美金直接被银行挂帐,并要求他注销账户。

根据香港税法,税务局有权在7年内的任何时间查阅公司账目,存在账务申报瑕疵(长期进行零申报)的香港公司若在2017年6月份前,没有对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年度的账务重新做账,并出示审计报告。那么后果就是税局会自评税费按收入的16.5%再乘以3倍的处罚,不含瞒税的罚金,营业额高的公司需要更加注重税务审计之问题。

比如某些公司通过境外设立公司收款避税

这一类企业多出现在沿海发达城市,这类人名下的境内企业多为从事国际贸易,由境内实体公司生产出口,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实现收款职能,从而使得外汇收入直接注入境外公司账户,如果不主动申报就可以避免25%的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还可以享受离岸地的税收优惠。然而在CRS全球征税的背景下,这些境外收入将全部披露给中国税务机关,势必会发现这些钱款是境外所得且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下一步实施的补缴以及罚金金额将会十分庞大。目前广东、福建地区已经根据境外税务机构交换来的线索(非CRS交换)追缴了大量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CRS信息交换之后这样的线索会更多,更多的个人和公司将会被追缴相关税费。

附:香港部分银行开设离岸账户的最新要求

汇丰、渣打银行

准入门槛:国内有关联公司;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金以上;国内关联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3个月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贸易凭证;董事3个月内住址证明文件。

DBS星展、恒生银行

准入门槛:

a. 香港公司股东董事,最近三个月内的水电煤账单,上面有名字,有住址;若没有,也可以提供最近的信用卡账单,要求上面有名字和地址。

b. 国内公司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三个月银行流水账单、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营业额在300万美金以上;

c. 以海外公司为抬头的合同或发票各一份。

d. 公司全套正本文件(如注册证书、最新商业登记证、最近一年年报、章程等)

开户时间:2个月,其中资料审核时间1个月,初审通过后下发账号,打启动资金,HKD2万2。其中香港公司、英国公司开户费HKD10000。

开户方式:官网电子申请预约,人工确认时间,亲自到香港办理开户。

第二部分

因为CRS的核心是税务问题,特别是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修改之后,对高收入人群将产生重大影响。之前的很多避税措施都不再有效。而某些移民中介和理财机构、家庭财富管理人员利用CRS对高收入人群做各种错误的诱导,卖给你不合适的产品之后埋下了不少雷。比如目前中国也有了退籍税(也称离境税),大幅增加了移民成本。虽然你移民了,但你在中国境内的各项收入依然要交个人所得税。

鉴于部分答主的 曲解和误读,作为一名拥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律师资格并长期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法律工作者,我将从什么是CRS,CRS如何运作,CRS的目的是什么,CRS将对哪些群体带来影响,高净值群体如何应对CRS等方面进行简要回答。

一、什么是CRS

2014年7月21日,经合组织发布了《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包括三部分:

第一是各国政府当局的协议范本CAA,

第二是通用报告准则(CRS),

第三是相应的解释条文。

其中最核心的就是CRS,其涉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具体执行层面。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在内地被称为《共同申报准则》,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G20组织受美国政府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启发而制定的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是金融账户自动信息交换体系(AEOI)的一部分。即全球各国联合起来打击逃税,让CRS所有参国的金融机构将他国的税务人在本国的账户信息自动汇报回他的税务所属地。目的是为各国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逃税行为提供有效信息依据。

简单说CRS是各参与国通过金融账户等涉税信息交换在全球范围内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而增加本国的税收收入,同时有效加强外汇管理和反洗钱工作。

对于常居中国内地的中国居民来说,如果你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开有金融账户,不论账户是在你个人名下,还是你开立的公司账户,中国税务机关都会定期自动收到账户的信息。 如果你有其它国家的绿卡或公民身份,甚至只是因为长期居住或工作被定义为税务居民,则中国和对方国家(如果有签协议的话)会互相交换和你有关的账户信息…… (有例外)

相关进程时间表:

二、CRS的目的是什么

CRS的目标本质是反避税,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以及具有双重国籍两边避税的人群。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G20峰会期间发布的税收报告显示:截止去年2017年7月已有142国参与全球税务交换,并且已经启动了2000个双边交换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50万自然人披露了离岸资产,征收的额外税收收入大约850亿欧元!

报告还披露:除了补征税收外,大量注册在CRS交换辖区,且没有关联在岸企业的离岸账户正在被银行催促销户。

CRS新规涉及的尽职调查主要由金融机构完成,但施行CRS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打击跨境逃避税。大部分国家(地区),对于其税收居民的境内和境外所得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是在人员和资本的跨境流动均已基本实现自由化的今天,一国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该国税收居民的境外资产和所得情况。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把纳税人的资产和收入情况与税收征管的联系做了分类:

分类 对税务机关的重要性 信息的可获取性

税收居民的本国资产和收入 重要 可基于国内税收管辖权获得

税收居民的海外资产和收入 较重要 难以直接获取,需要信息交换

非税收居民的本国资产和收入 较重要 可基于国内税收管辖权获得

非税收居民的海外资产和收入 一般 难以直接获取,需要信息交换

CRS信息交换想要解决的,就是相关国家对于 税收居民的海外资产和收入和非税收居民的本国资产和收入 中部分信息的互惠交换,其目的在于帮助税务机关对其税收居民的境外资产状况进行评估,继而有针对性的开展税收征管。

相关情况:

2017年度我国个人所得税共征收11966亿元,占全部税收的8.3%,该比例低于主要国家平均水平(主要发达国家的占比为30-50%,发展中国家约为11%)。伴随着富豪移民和跨境投资的日益盛行,我国个人所得税额亦呈加速流失的态势。根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因富豪移民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流失额累计超过3652亿元,个税平均流失率更是超过40%。

近日,一则新闻曝光,广东省东莞市地税局通过案头分析、辅导约谈和情报交换等措施,追缴了108名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3608万元。这是广东省最大一笔通过对外专项情报交换补征的税款。在此之前,该大型跨国集团企业S的境外管理人员在华平均月工资被曝光为仅1万余元,这一申报收入与职场情况明显不符的现象,从而引起了广东省东莞市地税局对S公司的注意。而随着CRS的生效,想要逃避海外资产的税收越来越不可能,税务局官方发布的实例,也告诉我们CRS的实力不容小觑。

随着CRS推进,中国将开启全球征税,在内地居住超过183天即收取内地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中国人在全球赚取的收入都要交税

2.利息,收租,股息也要交税20%

三、哪些国家将在何时实施CRS?

CRS中,每次信息的交换期限被约定为1,由各个国家确定自己准确的开始的时间。对于开始比较早的司法属地,定在20167月1日开始,20176月30日结束,交换信息的日期会定在2017年9月;对于比较晚启动数据交换的司法属地,20177月1日开始,2018年6月30日结束,交换信息的日期定在2018年9月。

截至201512月11日,已经有97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执行多边自动情报交换。第一批将从2017年9月1日开始首次信息交换,于是,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这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6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给中国税务机关,其中包含众多土豪们热爱避税天堂:百慕大、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等。

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较晚实施地区):

理论上是这样的:

如果你仍旧是中国护照持有者,或者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你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对于中国国税局就是透明的了!当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仍有一些事实,不应被忽视

  • 美国不仅是OECD成员国,更是其20个创始成员国之一。即便如此,美国却选择不加入CRS。
  • CRS是在“借鉴”美国FATCA Model 1,事实上大量复制FATCA术语和条款的基础上开发出的,因此美国落实CRS并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壁垒。而许多非OECD成员国,例如中国这样在政治体制、法律规则、经济文化都同欧美存在很大不同的国家地区,落实CRS的难度和成本会远远大于欧美。
  • 对于美国拒绝加入CRS这一表态,OECD的反应是异乎寻常的低调,在“AEOI: Status of Commitments (101 jurisdictions have committed)”这一页纸文件的脚注部分有一段说明。大致意思是美国承诺根据FATCA落实信息自动交换,并且也和其他司法管辖区间签订了政府间协议等等。这同OECD对其他一些小国和地区在落实CRS过程中不配合OECD要求时所表现出的强硬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 比如OCED点名批评并警告巴拿马。
  • 为何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必须按照OECD规定的CRS时间表落实,而美国却可以按照自己的FATCA时间表落实(假设FATCA有所谓时间表)?
  • 如果美国落实FATCA的时间表同OECD落实CRS的时间表存在冲突,或者FATCA落实的标准和CRS落实的标准存在不同,OECD是否对美国有任何有效约束,以确保这些冲突和不同不会对CRS的落实造成影响?

从2017年起,部分的CRS成员国开始进行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国际社会也一直密切监察各税务管辖区实施信息自动交换安排的进度。

OECD和欧盟均已展开制定“不合作税务管辖区”黑名单的方式,督促各成员国建立广阔的自动交换网络。

名单将列出那些在《共同申报准则》(CRS)等国际税务透明统一标准的执行上未达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到目前为止仍未承诺执行CRS的,以及那些已经承诺实施但仍未有所行动的)。同时,将考虑对这些“黑名单”国家采取反制措施。 OECD也就这样嘛,拿美国没办法,谁让人家是超级大国,是流氓头子呢。

美国、中国台湾、泰国三地在观望,暂未加入CRS。

CRS的彻底落实,这看似先进复杂的游戏规则走下去,难道又会回到或是仍旧停留在那个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以富压贫的时代? 对于这个地球上的每个主权国家,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们说好的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呢?这也是某些专家不看好并给出走不过5年之推论的原因之一。

如何在落实CRS的过程中,减少CRS制度对本国立法和监管制度的冲击、维护本国政府在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权力上的主权、充分保护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保障他国税务居民在本国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国税务居民在海外金融市场的合法权益,这些是每个承诺落实CRS的司法管辖区都会面对的问题。

而如何对这些问题给出答案,是一场国际范围内的博弈,是各国政府力量与智慧的较量,一场国际水准上的竞争。能否给出漂亮答卷,反映了该国或地区的立法水平和管制能力,是软实力的集中展现。

顺带讲几句不满, 作为第二批落实CRS的国家和地区,在第一批落实CRS国家已经操作相关规则一年多的今天,我国出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仍然存在以下几个严重的问题:

1. 基础术语不统一

举一例:

Entity是CRS规则里的一个基础术语。但在《管理办法》里,先是被和Institution统一称为“机构”,之后在Investment Entity部分又使用了“实体”,最后在《常见问题》部分则出现了问题部分用“投资机构”,答案部分却通篇“投资实体”的混乱场面。

2. 基础概念的定义不准确

举一例:

休眠账户(Dormant Account)的定义中,除了金额之外,《管理办法》采用了“过去三年未交易”和“过去六年未沟通”的标准。但问题是,根据CRS,若采用了这两个条件,则应“同时”满足,才可以构成休眠账户。但《管理办法》中却采用了“之一”的措辞,即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横向比较,同为第二批落实CRS的国家和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务机构指南》第6章中就对此做了准确的表述,而新加坡的CRS常见问题中对此做出修正。中国内地CRS新规是三地中最后一个出CRS本地规则,却很让人失望。

3. 重要概念的翻译不专业

CRS规则涉及许多金融和法律概念,在目前国内的CRS新规里,存在一些这方面的毗漏。举一例:

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是CRS规则中同信托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个概念同Discretionary Trust一脉相承。Discretionary Trust该怎么翻译?香港律政司法律词汇表中有一个规范且精彩的翻译:“酌情信托”,这个“酌情”把信托安排中的这个一方面有广泛的决定权,另一方面又受限于受信义务的权力形象准确的表达出来。因此将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翻译为“酌情受益人”是一个符合专业规范的常识。

但我们的CRS新规中是怎么翻译的? “任意受益人”。

4. 同我国法律体系的融合工作没做好

CRS新规,尤其是《常见问题》部分,时常会有一些术语的乱入,

在信托这个领域,私人信托公司也好、所谓的“任意受益人”也好,都不是中国现行信托法下的概念,但都出现在了《常见问题》中(私人信托公司的缩写甚至拼成“PIC”,我至今没想明白这其中的I指代什么)。中国现行信托法下的监察人,同CRS规则里的Protector不是一个概念,但也出现在《常见问题》中。

四、CRS是如何运作的

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金融账户信息将通过上述路径,由A国金融机构按照CRS或A国国内法的标准搜集整理信息,报送给A国税务机关。随后,由A国税务机关进行分类整理,向其他国税务机关传递相应国家居民纳税人在A国的账户信息。

金融账户如何与税务监管相联系

首先来看一下,金融账户如何和税务监管相联系,可以把纳税人的帐户信息简单分为四类:1、中国居民的中国账户;

2、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

3、非居民的中国账户;

4、非居民的海外账户。

这样的简单分类不发现,对中国税务机关而言,首要的是第1项信息,而这是中国国内法的问题;其次,中国税务机关会需要2的信息,然而这些信息的拥有主体是海外金融机构;中国税务机关对3也有兴趣,但另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对3的兴趣更大,而这部分信息的占有主体是境内机构;4则与中国税收关系不大,仅在偶然时发生交集。 这次的信息交换的本质,其实是中国税务机关通过获取3的信息来和其他税务当局交换2的信息,从而实现征管信息对接的重要步骤。

金融机构对账户的甄别过程如下图所示:

五、CRS覆盖哪些范围?

为方便理解这部分我将以问答的形式作答

1、CRS覆盖哪些类型的海外机构账户?

主要有四类: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

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等。

根据我国CRS《治理办法》规则,除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外,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公司、私募基金治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治理业务的合伙企业,也被视为金融机构

2、哪些类型的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这些资产信息将被交换,不过,在境外的房产、游艇、跑车、古董字画、珠宝、艺术品、现金等等非金融类资产都不在CRS的范围之内,也不会被申报。2017年某段时间,香港楼市疯涨,之前某段时间国内的土豪们疯狂的去全球各地疯狂买房置地,什么原因,就不言而喻了吧… 当然也存在一些风险

3、哪些个人信息将被交换?

申报的内容有:帐户及帐户余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 (个人)、账号及账户余额、税收居住地(国别)、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4、海外公司的银行账户会受影响吗?

海外公司的银行户口当然会受影响。

5、海外保单是不是属于被交换的范围?

具有现金价值的境外保单均属于交换范围。举个例子,王宝强先生在香港保诚买了一个5000万保费的保单,也在友邦买了个2000万的大额万能寿险。这两份保单都属于要交换的资产的内容,从2018年开始,香港就会把这些个人信息自动的发送到中国税务当局。另外,还牵涉外汇管制。

6、海外家族信托里面的公司账户会受影响吗?

海外家族信托里面的公司账户会被CRS覆盖。届时,将根据信托架构内的该公司的税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税收居住地分别进行信息汇报,最终是汇报给中国内地税务机关。

7、被要求交换的对象,是依据账户持有人税收居住地还是户口所有人的国籍?

CRS是根据账户持有人税收居住地而不是户口持有人的国籍来作为依据。CRS针对的是,你应该在哪个国家纳税,你的金融信息就会被发送到你应该纳税的国家。例如,中国公民张小姐定居在澳大利亚,她在香港某银行有个人账户。那么,她需要向香港这家银行提供其税收居住地的有关材料。如果银行认定王小姐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账户信息就将通过相关的报告系统最终汇报给澳大利亚税务当局,以后每年香港的金融账户信息都会自动汇报给给澳大利亚税务当局。

8、我有海外户口,如何确认政策对我是否有影响?

如果你有海外账户,肯定会受影响,你的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被汇报给经确认的应纳税所在地的税务当局。 你如果有海外资产的,无论是银行存款,还是保险、证卷、信托、期货或者基金等所有资产,都需要向所在税收居民所在国合法纳税。

六、国内哪些人群将受到影响

CRS首先将影响全球私人财富结构的配置,CRS生效之后可能受到CRS影响的人群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中国持有或控制的金融账户,其涉税信息将参照《管理办法》申报回其税收居民所在国的非中国税收居民

另一类是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持有或控制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将参照该国家或地区的CRS国内法申报回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这些人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来华工作并在华开设金融账户的外籍(即CRS参与国的)个人;

2、保有在华金融帐户的来自CRS参与国的海外华侨或华人;

3、持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帐户的中国籍个人

4、中国籍个人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且该公司拥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

5、通过海外(即CRS参与国的)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国籍个人;

6、购买海外(即CRS参与国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的中国籍个人;

7、作为海外(即CRS参与国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中国籍个人等。

如果你是其中的一类,那就要格外当心了。

其实中国CRS新规实施对个人的直接影响并不象想象中那么大,受直接影响的包括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文尾有介绍)。此外,还有中国金融机构。反倒是境外施行的CRS规则对中国税收居民的影响更大一些。常见的情形,包括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进行投资、购买存在现金价值的保险、通过离岸公司进行贸易安排以及一些家族信托安排等。随着全球税收信息进一步透明化,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大部分金融账户信息将逐步被中国税务机关所知晓。在这种形势下,中国纳税人如果仍然试图向税务机关隐瞒海外资产和收入信息,未来可能会面临很高的税收风险。

谨防潜在征税风险和反避税调查

CRS的目标本质是反避税,CRS的核心目的是反洗钱。面对CRS,如果没有优先制订合规的税务筹划避免反避税调查,任何财务税务规划都是过雨云烟,非常脆弱。尤其是根据OECD在20158月公布的《各国税务合规进程主动披露方案原则最新修订书》,中国政府在提交给OECD的反避税行动方案中,暂时没有如瑞士等国家实行的主动披露和自首行动的平稳过渡条款,被查缉的惩戒力度非常之大,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际税法体系的一般原则,大部分国家的所得税法对人寿保险的理赔金都给予税务优惠的待遇。但在中国,不论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都没有如大部分税法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在税法框架下定义人寿保险,特别是境内人寿保险和境外人寿保险。因此,在潜在的遗产税方面,根据中国目前“十三五”税改参照国际税法的制定经验,境外人寿保险就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风险,《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第四款“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在执行上不一定适用境外人寿保险。这才是香港保单最大的风险

七、CRS的应对策略 遵守税法合规筹划

建议高净值人群首先要对自己的财富资产做一个全面的诊断和选择,知道这些资产或财富,哪些交税哪些不应该交税,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分散资产持仓,用全球化的格局考虑问题。总体而言,并没有一个适用所有人的所谓应对CRS的统一策略。“在做资产配置筹划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资产状况和配置;未来资产的盈利模式;个人及家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地域选择;所经营企业的所在国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家族财富传承等等。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个案进行设计、筹划。”

可以考虑的方向包括: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房地产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配置,对于房地产可以在法律、税务等各方面可行的前提下,考虑由个人持有或设立信托持有,对于珠宝、字画、古董、游艇等非金融资产可以考虑个人持有等。因为“非金融资产”类别不在CRS覆盖范围内。针对非金融化来说,比起金融资产,置办非金融资产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以房产为例,境外房产缺少增值空间,投资价值不大,且流通性弱。更重要的是,房产类的经济效益往往体现在租金收益上,而作为租金这类的消极财富所得也难以避免落入金融资产的“口袋”。另外,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的资产可以考虑配置到非CRS或CRS执行力度相对宽松的国家或地区

  • 高净值人士该如何应对?冻结以逃避信息被收集到本国,不是解决的根本之道,移民小国也不是稳妥之策。
  • 全世界已经逐步进入税务透明的趋势无法阻挡,各税务天堂不仅不是再”安全“甚至已成为主动备案之选。
  • 美国在税改后成为新的税务天堂。
  • CRS筹划的根本在与帐户类型的划分、承载资产的主体结构筹划、和资产种类与收益比例的配置。

2018年2月19日,OECD发布了关于《防止滥用投资移民计划规避CRS信息交换》(Preventing Abuse of Residence by Investment Schemes to Circumvent The CRS)的咨询文件,旨在向公众及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出台进一步措施规制滥用投资移民计划规避CRS信息交换的行为。所以针对移民中介的忽悠请擦亮眼睛。郑重提醒,在财富规划的税收筹划中应当谨慎使用投资移民的方式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不代表所在机构观点。因时间和篇幅的原因很多内容没有展开,也没有认真校对,可能存在纰漏。欢迎批评指正。

附:

投资移民计划仍有可能被潜在利用从而规避CRS尽职调查程序。比较常见情形是:账户持有人所属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信息并未向金融机构进行完整披露。某人仅为了税务目的而声称是某国/地区的税收居民,但其并不在该国/地区实际居住。其向金融账户所属金融机构提供了支持性的书面证据(比如,居住证明、身份证、护照和第二套房的水电费账单)。如下例所示:

例1

新开立个人账户——帐户持有人虚假地自证其税收居民国/地区,并提供了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证明作为支持

网红小强为了规避CRS信息交换,他通过M国的投资移民计划申请成为该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该身份要求小强需在M国购买至少价值500,000欧元的物业或租赁一处物业(每年租金不少于40,000欧元)。满足上述要求,小强即可获取M国的税收居民身份。但根据M国税法,小强不必为其来源于M国以外的所得或者汇入M国的所得缴税。

小强在B国的B银行新开立了一个账户,并自证其为M国的税收居民(包括在开立账户过程中向B银行出示其属于M国的相关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尽管CRS信息交换规则要求小强在自我证明中完整披露其所有所属税收居民国,但他仍然漏报了其属于F国的税收居民。另外,小强向银行所提交的“了解你的客户”(KYC)和“反洗钱”(AML)相关文档并没有显示其与中国有任何联系。

根据CRS信息交换规则,B银行将仅把小强界定为M国的税收居民,并向B国税务机关报送小强的所得和其他账户信息,这些信息会与M国进行交换。但根据M国税法,小强在M国并不会被征税。B银行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程序的结果是,尽管小强仍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但B国将不会与中国交换小强的相关账户信息。

例2

存量个人账户——在居住地址测试中将税收居民证明或护照作为书面证据

李思聪在S国的S银行有一个存量账户。根据CRS信息交换规则,S银行将在2018年向S国的税务机关报告李思聪的相关账户信息,S国税务机关会将该信息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为了规避CRS项下的信息交换,李思聪在2016年通过S国的投资移民计划申请成为该国的税收居民。为了获得这一身份,李思聪在S国购买了一处价值500,000欧元的物业。

李思聪提供了他在S国的永久居留许可和S国物业的水电费账单。由于与存量个人账户的居住地址测试的结果相符,S银行实施尽职调查程序得出的结论是李思聪是S国的税收居民。因此,李思聪所持有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交换至中国。

高风险投资移民计划的主要特征

OECD初步评估认为,具有下列之一或者更多特征的投资移民计划具有高风险性:

1. 该投资移民计划对实际居住没有限制或仅有有限限制,并且不对是否实际居住进行检查;

2. 该投资移民计划的实施方为:(i)低税率/零税率国家/地区;(ii)豁免源于境外所得的国家/地区;(iii)对投资移民计划的外国自然人适用特别税收规则的国家/地区;(iv)不接收CRS信息的国家/地区(未参与CRS信息交换网络,不与特定的某个或者一些国家/地区交换信息,或者基于互惠原则没有向特定国家/地区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

3. 缺乏其他可以排除的例外情形。例如:

  • 自然人的原属税收居民国/地区与通过投资移民计划获得居留权/国籍的国家/地区之间存在自主信息交换;或
  • 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载明该身份是通过投资移民计划获取。

美国护照就没有想象中的高大上。美国的护照持有人(绿卡或国籍)不仅需要就全球所得向美国申报纳税,在退籍时还需要缴纳退籍税。美国在1966年引入了退籍税(税法典第877节)2008年美国又对税法进行了修订(税法典增加了877A节)。退籍者退籍时持有的所有境内境外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出售都将视同出售,对退籍者全部财产的推定处分所得予以课税。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Steve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

此问题还有 9 个回答,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