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要求 Uber 给予司机正式员工的对待,类似争议国内也有过

纽约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近日裁定,3 名前 Uber 司机因在 2016 年申请失业保险失败后提起的诉讼获得了支持,认为他们应是 Uber 的正式员工而非合约员工,需享受失业保险福利,该项裁定也将适用于处在所有“类似情况”的 Uber 司机。

这是一场耗时 2 年的诉讼。据裁判文件,这 3 名前 Uber 司机都曾持续在 Uber 平台提供 2 年以上的服务,后因在 Uber 上获得收入过低而支付不起生活成本后退出 Uber。他们分别于 2016 年 8、9、10 三个月对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福利问题提起上诉,2017 年 9 月,监管机构裁决他们有权获得失业保险福利后,Uber 随即提起上诉。此次是对该上诉进行的裁决。

纽约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裁决认为,虽然 Uber 声称,他们只是一个为司机和乘客提供服务的技术平台,但司机注册试用 Uber 后,需同意《软件使用协议》、《在线服务协议》和《技术服务协议》,依据这些协议,司机需要接受 Uber 的派单制度并抽取部分佣金,高服务评分的司机会有绩效奖励,低服务评分的司机则有可能被终止服务(很像解雇),Uber 在这一过程中对司机在平台上的任何操作都进行了监测和评分,如 GPS 定位、车内清洁度、服装穿戴、驾驶习惯等。以上雇佣关系充分体现了 Uber 对司机的监督和控制权,与其它公司的正式员工高雇佣关系无差别。

纽约劳工部发言人表示,Uber 有权继续对裁决提起上诉。Uber 的发言人 Alix Anfang 发布声明表示,Uber 不同意这项裁决,他们认为这项裁决的标准也不会适用于所有的 Uber 司机,但没表明是否会继续上诉。

据美国非营利组织经济政策研究所(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5 月发布的Uber 司机市场调查报告,Uber 在纽约拥有的司机数量超过 6.5 万,是纽约有最多雇员的公司,如果这项裁决最终试用于所有 Uber 司机,对 Uber 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相比较纽约对 Uber 和司机之间雇佣关系适用范围的宽泛说法,加州、伊利诺伊州和新泽西州则对是合约工还是正式工有着更清晰的规定。规定要求公司必须符合 3 条标准,才可以说为他服务的人员不属于正式工。这三条标准是:

职工必须不受大公司的控制;
职工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该公司的主要业务;
职工的工作必须具有专业性,并且能定期向其他公司提供该服务。

根据这一规定,Uber 平台上所有的司机都属于正式雇佣关系。

另据经济政策研究所的报告,美国 Uber 司机在扣除 Uber 平台的抽成和油费成本后,平均收入是每小时 11.77 美元左右,低于全国平均 21.43 美元的时薪。除了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状况也不太好。在过去的 7 个月中,美国出现过 5 例出租车司机因生活入不敷出自杀的行为,其中有一例发生在纽约。

对此,纽约出租车委员会拟规定,如果各平台司机的收入低于每小时 17.22 美元,该公司需要为其弥补差价。

“零工经济”是指,自由职业者利用网站或手机应用签订合约,为其打零工的经济模式。由于这些人通常与平台签订的是“商业合作关系”,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受相关劳动保障福利法规的约束。对于 Uber、滴滴、美团等共享经济产业中的公司来说,“零工经济” 的模式为他们减少了不少人力成本。

事实上,现阶段为互联网服务平台打工的人,在服务时长、工作量上以及雇佣关系上早已超过了打零工的范畴。近来,国内各地区关于零工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今年 4 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互联网平台用户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5 年至今年第一季度,朝阳法院判决的 105 件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案件中,确认平台与从业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仅为 39 件。其中有一例劳动关系判决的标准是: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经过快速增长的共享经济,逐渐不再能像之前那样通过灵活用工关系随意避开用工成本了。 

题图: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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