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还有作品署名权吗?

经常有影视公司客户向我咨询人员离职、合同解约时的署名权问题,本文在此做个汇总梳理。

(1)某项目的工作人员因故离职了,这个电影项目他还有署名权吗?

(2)之前的编剧写的剧本不满意,和他解约了,又找编剧在他的剧本基础上修改创作了,在电影中还为他署名吗?

(3)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后,没有出资到位,现在与投资方解约了,投资方还有署名权吗?

并不是合同解除了,就一定没有了署名权。

也不是只要参与作品创作了,就一定有署名权。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还有没有署名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署名权的法律依据

我们先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及“作者”的相关条款: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署名权的权利来源

要搞清楚有没有署名权,首先要搞清楚署名权的权利来源有哪些。

首先就是参与作品创作,也就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这个很好理解,比如导演拍电影、编剧写剧本。只要参与了艺术创作,无论创作贡献比例大小多少,理论上就可以有署名权。

署名权另外一个重要来源,就是通过合同约定,比如可以花钱买来署名权,很多投资方仅是出资或出资源,未参与项目作品的具体创作,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署名权。

下面我们来总结下有署名权及没有署名权的几种情形:

有署名权的情形

➤1签订合同,参与作品创作的;

➤2没有签订合同,参与作品创作的;

➤3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署名权;

➤4合同解除,未约定署名权,已经参与作品创作了;

没有署名权的情形

➤1仅参与了作品创作的辅助性工作,谈不上参与作品创作;

➤2合同解除,明确约定没有署名权了;

➤3合同解除,未约定署名权的事宜(慎用),没有参与创作;

➤4触碰红线:明确表示放弃署名权。无论什么情形,只要一明确表示放弃了署名权,就可以不给署名了;

➤5发生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的情形,如“如因受托方违约合同提前解除,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不超过50%,则不享有署名权。”此类条款是有效的,相当于自行放弃署名权;

如何处理解约带来的署名权问题

张春杰律师曾担任几十家影视公司法律顾问,为上百个影视剧项目投资提供过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为防范出品方发生因人员离职或合同解除带来署名权纠纷,建议影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防患于未然,在开始的合作合同中就明确约定对方的署名权,以及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是否为对方保留署名权。

在合同解除时,及时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对方是否还享有署名权。

如果无法确定对方是否有署名权时,可以参照对方的创作贡献比例,为对方靠后署名。

无论双方如何约定,如果不想给对方署名权,最简单的就是不使用对方创作的工作成果,另外找人来创作作品。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张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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