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精析 | 母亲名下的私房拆迁 我的份额在哪里

案情
冯先生的父母共育有四个子女,冯先生是老幺,他上面有一个姐姐两个哥哥。姐姐在冯先生还小的时候,出意外过世了,这样他们家就只剩三兄弟了。
早在80年代,母亲名下的私房拆迁,因动迁时母亲已过世,所以安置人口就是父亲和他们三兄弟。那时的动迁,不像现在,过程很漫长,拆迁过程中,父亲也因病过世了。冯先生作为老幺,没什么发言权,动迁所有的手续都是两位哥哥负责办理的。
动迁一共分了两套房屋,当时两位哥哥和冯先生说好,这两套房屋由三人平分,冯先生的名字也在产权证上。两位哥哥比冯先生大不少,在家里比较强势,而冯先生生性内向,看到哥哥们这样说,他也就不再说其他的了。
直到二哥过世后,在处理二哥的遗物时,冯先生才发现原本说好要写自己名字的一套房屋,产权证上就只有二哥一个人的名字。冯先生和大哥说起此事时,大哥一句话,让他去找已过世的二哥。由于二哥生前虽结过婚,但后来离婚了,而且也没有子女,因此无奈之下,冯先生只能将大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对登记在二哥名下的房屋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经过调查,冯先生发现两位哥哥当初瞒着自己,假冒自己的签名,私下刻章,向动迁组出具了一份材料,谎称父亲过世后,三兄弟经协商确认房屋产权由他们两人继承,所以这两套房子才是一套登记在大哥名下,一套登记在二哥名下。
庭审中,大哥一是认为这套房子登记在二弟名下,冯先生要告也应该告二弟,告他是主体不适格;二是拆迁时,三兄弟经协商,冯先生放弃了动迁利益;三是这套房屋早在20年前就办了产权证,冯先生起诉过了诉讼时效。

评析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冯先生的主张是确认其对登记在二哥名下的房屋享有产权份额,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对于大哥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
而冯先生既是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之一,有权享有动迁利益,而且被拆迁房屋是私房,父母生前未立遗嘱,冯先生对父母也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对该房屋还享有继承权。两位哥哥给动迁组出具的材料,其上的签名盖章并非冯先生本人所为,大哥也没有证据证明冯先生有放弃动迁利益的意思表示,因此冯先生对动迁安置房屋理应享有一定产权份额。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登记在二哥名下的房屋归二哥和冯先生按份共有,并确定了冯先生占有的产权份额。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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