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推脱履行职责 复议机关公正作出决定

承办律师:贾启华、和雪莲律师

基本案情

  刘先生系广西省A市B县村民,2017年年底,由于当地修建乡级公路建设,涉及占用刘先生所在的村组部分土地及水塘,刘先生所在小组并非因补偿标准问题不同意征收,而是因为公路设计缺陷,在通过其所在小组路段设计既不合理又不科学,非常容易出事故,而且占用了刘先生小组灌溉使用的水塘,刘先生和小组成员多次要求修路过程中优先保护水塘,但刘先生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有村民因此被刑事拘留。征收部门为了追赶工程进度,时常对刘先生进行游说,表示只要不维权就放人,刘先生等人很无奈。刘先生在知道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在玉林办案,便赶往律师的住所地当面咨询,刘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为了获取此次征地及修路占地中的相关批准材料,2018年3月13日,两位律师指导刘先生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此次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复以及相关的审批申报材料。2018年3月29日,刘先生收到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答复,告知刘先生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批复文件,同时要求刘先生完善证明其身份真实性的证据并说明获取该信息的用途。

  两位律师认为,此次信息公开所获取的材料系A市发改委作出批复的必备材料,故A市发改委作为相关材料的保存机关应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依法公开此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其次,A市发改委要求刘先生说明其申请相关材料的用途,此说法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支持,于法无据。所以,A市政府所做的答复是其推诿法律职责的表现,公开行为不合法。

  针对A市政府不完全履责的行为,两位律师指导刘先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A市发改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刘先生的要求重新予以答复。经过审理,两位律师的观点完全得到了复议机关的支持,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A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答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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