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借校园贷买手机,四百多名大学生成被告这一案件?

我想回答一下评论中的一些问题,虽然能够预见到回答后争议也不会消弭。

评论中提到教育部在2017年9月6日份出台的一个禁止校园贷的文件,我确实此前未关注到。上网检索了一下,当天教育部的内设机构领导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规范校园贷管理文件,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同时,也注意到很多部委也出台了相关文件,禁止校园民间的校园借贷行为。那么,如何看待这些政策呢?

首先,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依法成立,合同当事人都受到合同的约束,应当依约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即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但对于某些合同,法律做了无效的处理,也就是说,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无效,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那么,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规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最后一项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出台的法规,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出台的部门。当然,这些校园合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而被认定无效。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则未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然而,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公序良俗”的认定都是很慎重的,法院遵循“合同有效”的基本判断原则,只是对部分极为特殊的情形,才将合同认定为·无效。总而言之,有效是原则,无效是例外。至于校园贷是否属于违反“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文篇幅内很难详细探讨。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些平台违反了政府规章、政策,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进行查处,包括做出行政处罚。但是,不能仅仅因此,就鼓励随意毁约,轻视诚信的行为。

其次,关于借贷合同约定打工还钱,无法打工就用现金归还,该约定本身没有问题。打工只是筹措款项的一种方式,通过打工能否筹到足够的钱以及筹不到的情况下,如何还款,这应该是借款人应当考虑的。都是成年人,欠债还钱,也是常识。当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平台需要提供打工的机会,并且约定了没有提供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后果,那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未提供打工机会的后果,那么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会导致影响债务人履行合同。

第三,关于大家提出的合同中设置了很多陷阱,包括想还钱却不然还。首先,这些所谓的陷阱是否存在,会不会对最终的还款产生影响,应该由法院来判断。但是,这些大学生不来开庭,法院也只能基于现有的证据进行判决。大学生们不出庭,难道要平台方自己承认故意设置这些陷阱么?接到法院传票,或者知道被他人起诉,前来应诉,即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最好的保障自身权利的方式。

第四,在这个事件中,更值得探讨的是,我们学校对公民教育的缺失。这种缺失至少有:1、诚信教育缺失;2、法律教育缺失,特别是履行合同和依法应诉;3、责任教育缺失。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我们能像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赌博、色情一样,把上述观念教育我们的年轻人,那么这种事件是不是会少一些。通过免除这些学生债务的方式去保护祖国的花朵,似乎不是一个良好的方式,至少在长远看来,不见得有益。

以上


谢邀。其他的答主大多从大学生的角度进行分析,其中涉及民间借贷中高额利息问题,大家的态度基本一直。高利贷应当打击,但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和本金,应当归还。我从另一个角度来谈一下,即出借方的角度来考察。

这些校园贷平台之所以层出不穷,是因为他们的客户是正规借贷渠道忽视的主体。大学生,没有稳定收入,没有其他担保方式,个人信用记录几乎为零,借的金额又很少,银行不会浪费时间和成本把钱借给这样的主体,而且银行的利息是受到管控的,这样的借款人对于银行来说成本远大于收益。但是,大学生有消费的需求,也有借贷的意愿,民间平台就是看到这个商机。他们也清楚大学生借贷逾期,或者无力偿还比例很高,因此只有通过增加借贷的利息来弥补部分的坏帐。理论上,在一个信息完全对称,竞争充分的借贷市场,每个出借方和借入方都能找到最合适的对方,确认过眼神,找到对的人,借入方也能获得公允的利息。道理很简单,一旦对某个借入方而言,利息过高,那么就会有其他出借方愿意以更低的利息借出款项。而当利息过低甚至出现亏本时,就没有人愿意以这样的利息出借。这样就能形成一个均衡。但为什么周围会出现那么多的高利贷呢,这和上面的经济规矩不符合啊。

首先,这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领域。银行始终把握着巨大的垄断优势。从最开始的禁止企业间借贷,到后续限制个人借贷的抵押登记,包括对高利贷的限制,实际上都是在为银行利益服务。这也可以理解,金融领域是经济命脉。由于大量的优质客户被银行垄断,民间借贷领域还款能力不强的人占了很大比例,无形中推高了利息。第二,信息不对称。银行掌握了客户大量的信息,能够客观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而民间借贷领域这方面能力就很差。另外,银行能通过大量的交易,压缩交易成本,通过大数原则,控制风险。而一般的民间借贷做不到。

在利息如此之高的情况下,还有人愿意尝试借贷,说明需求旺盛,对此宜疏不宜堵。政府严控的某种交易方式,往往会通过其他方式复活,而且成本更高。例如,买卖为名,担保为实的让与担保。我个人认为,这次平台大量起诉这些钱款大学生,是一个很好的示范,甚至可以成为一个模式。以往平台往往通过裸贷,暴力催收,骚扰催收等不合法的方式来催债,为什么不用诉讼方式呢?无外乎两点,一是成本高,二是效果不好。现在,能够将这些体制外解决的问题放到体制内来处理,说明比之前进步了。另一个额外的好处是成为一个教育方式。我们的学生对个人信用,个人责任几乎没有概念,这也是社会诚信难以建立的原因。我们需要这样的新闻来教育我们的学生,珍惜自己的信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当在今后的求学就业中受到阻碍,学生们才会意识到信用真贵。

另外,通过付出更大代价的方式恢复个人信用的制度设计也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能够汲取教训的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让他们恢复信用,这样也有利于有效防治破罐破摔。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良性实践,是通过诉讼解决大学生网贷的一个尝试。不要轻易去批判任何一方主体,包括平台,也包括学生。只要每个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行动,都无可指责,倒是我们的司法供给是否充分,能否给这些借贷平台提供低成本的诉讼解决方案,而给借钱不还的人以足够的震慑,这些是值得考虑的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法眼(民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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