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后,可以以公司不缴社保为理由要求离职补偿吗?

提问

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后,可以以公司不缴社保为理由要求离职补偿吗?

案例

王某系公司员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8日,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2014年9月28日,王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因与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014年1月8日,王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王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

王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王某,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点评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协议,该协议无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而要求支付离职补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某与公司达成不缴纳社保协议后,以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离职补偿,法院未予支持。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协议,以避免因不缴社保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损失和诉讼风险。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洪文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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