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美团被索赔50万!《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 | 热解读

《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唱了多年的《五环之歌》没有被告,近日小岳岳唱了《新五环之歌》却被告了。

美团、岳云鹏被诉侵权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来源于北京海淀法院网)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

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此事一出,网友们也纷纷调侃:“一环10万,五环50万,不贵!”

随着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高,大多数网友支持著作权人的起诉:“这个案件其实应该爆发得更早一些,著作权人现在才提起诉讼,在我看来,实属难为之举。”

美团、岳云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牡丹之歌》著作权方这次起诉的不是岳云鹏几年前改编演唱的《五环之歌》,而是最近岳云鹏为美团外卖演唱的广告歌曲《新五环之歌》。

在相声舞台上,岳云鹏在7年前改编的调皮逗乐的《五环之歌》,用于相声《学歌曲》及其他一些逗哏的场合中,并且在《欢乐喜剧人》的舞台上与电影《煎饼侠》中都有所使用,很受观众喜爱,此前也一直没有版权纠纷。岳云鹏方也曾指出将《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得到了原唱蒋大为的许可。

不过,《新五环之歌》的歌词广告味道比较浓厚,用于商务推广,歌词也与原来不同,包括了什么“五环套餐配大蒜”、“美团外卖、送啥都快”等语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著作权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人身权;也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财产权利。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换言之,改编他人的歌曲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同意,不能未经许可肆意改编他人作品,这是行使改编权的基本前提。否则,就侵犯了他人作品的改编权。

原唱歌手可以许可他人改编歌曲吗?

从法律角度说,音乐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词曲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

就歌曲这种艺术作品而言,原唱歌手对歌曲拥有的是播放权和表演权,歌曲的词曲改编权则属于原创词曲的创作者。换言之,对歌曲进行修改、改编,不是得到原唱许可即可,必须得到原歌曲的词作者、曲作者的共同授权,缺一不可。

此次诉讼针对的是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及美团三方将歌曲应用于商业用途,此前不追究不代表日后不追责。显然,根据《牡丹之歌》改编的《新五环之歌》其实已经是将其运用到商业行为,只是版权方对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并未在意而已。

岳云鹏作为著名的相声演员,理所应当清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进行艺术创作时,必须把保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摆放在第一位,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新五环之歌》因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而被起诉,其警示意义不言而喻。

原创作品屡遭侵权

原创歌曲遭侵权事件屡见不鲜,上个月高晓松就在微博上发声质问《跨界歌王》。

事情其实并不复杂,只因在《跨界歌王》的节目中徐静蕾翻唱了歌曲《恋恋风尘》,没有向版权方申请任何的授权,甚至连词曲作者都没有署名,就这样堂而皇之地播出了,侵犯了版权方和作者的多项权利。

在高晓松发声之后,徐静蕾也紧接着高晓松发了微博,特意写明作词作曲者,仿佛是在暗示节目组不要“藏着掖着”。

随后,《跨界歌王》节目组发表致歉信,表示此前工作疏忽,现正在联络版权机构和音乐作品词、曲版权方,将尽快解决版权授权问题,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

侵权事件频出,被侵权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小编在这里也提醒大家:

一方面,文艺工作者在改编创作作品时,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改编权,要在得到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改编创作。

另一方面,文艺工作者在得到著作权方授权行使改编权后,不能滥用改编权,要在著作权方的许可范围之内合理行使。这都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详细的改编权授权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你负责野蛮生长,我负责保驾护航 ”

来源丨CEO法律参考(ID:ceoflck)综合自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gaowoip-com)、澎湃新闻(thepapernews)、新浪微博、北京海淀法院网

声明: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无讼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