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审,微商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中,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把微商也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拟纳入法案监管范围。

在这之前,于 2016 年 12 月和 2017 年 10 月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一审和二审稿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是:“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此次修改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修改后,除了微商,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也被涵盖在监管范围之内。此次三审稿中还对搭售进行了规范。

明确规定,经营者如要进行搭售商品和服务,不可以将该项商品或服务设为默认同意选项,应以显著的方式让消费者注意到。如有违反,会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也就是说,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携程等在线旅游预订平台常存在的捆绑销售行为,现在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之前除了民航局去年 8 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对捆绑销售行为有明确规定外,对于酒店等其它产品的捆绑销售问题,相关部门只能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令其进行整改。

此外,三审稿还增加了“打假”条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知假售假,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此次三审稿提交审议后,还未提请表决,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细化和完善,才会正式出台。 

题图:up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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