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院首次批准了“第三性”,一位57岁公民成功了

5 月 28 日荷兰的林堡地方法院公布一项最新裁决。现年 57 岁的荷兰公民 Leonne 可以在出生证明的性别栏上,标注成性别未定(no determined sex)的状态,意即非男非女的第三性。

林堡地方法院的声明上写着:“ 原告(Leonne)于 1961 年出生时,性别不明,父母决定将性别登记为男性,就是为了让事情变得容易一些。2001 年原告动了手术,变性为女性,但之后并不觉得女性的性别适合自己,而是中性的,既非男性也非女性。”

这是荷兰首个针对第三性的成功判例。2007 年,一位民众也提出性别中立的申请,但最终却遭到最高法院的拒绝。

类似的判例过了九年,这次却有了不一样的结果。林堡法院的法官认为,荷兰社会历经多年的社会变迁与法律进展,现阶段确实到了承认第三性的时机点。

荷兰在 LGBTQ+ 议题上向来走得相当前面,从开放同性恋的权益一直到跨性别者的权益,循序渐进。

这也就是为什么如今许多国家在辩论婚姻平权议题时,时常会以荷兰作为范例,而他们对于相关议题的推进,也一直是其他国家的参考指标。

阿姆斯特丹经常被评选为对 LGBT 最友善的城市之一,这个城市有很多同性恋相关的设施,像是同性恋书店、同性恋纪念品店、同性恋餐厅、同性恋情趣用品店、同性恋A片电影院、同性恋专属空间等。这里也有全球第一座同性恋的纪念碑,以此纪念过去曾经被迫害而导致死亡的同性恋者。

从 1970 年代开始,荷兰社会就已经开始针对婚姻平权进行辩论,也就是说,多元性别议题在荷兰的公共论坛当中已经辩论将近 50 年。

在这之前,荷兰的同性恋或跨性别者也曾经长期处在被迫害的情况下,尤其是面临保守宗教势力。根据荷兰官方资料,1930 年到 1968 年间,有将近 400 名男同性恋者自愿被阉割。这些人往往是因为同性恋的关系,被逮捕之后,在所谓帮助罪犯矫正的情形下,做出根除病根的决定。

1994 年荷兰政府订立“平等待遇法(Equal Rights Act)”,明确表示禁止人们基于宗教、信仰、政见、种族、性别、异性恋或同性恋倾向、以及公民身份对他人歧视。尽管当时在法案当中没有指出跨性别者,但是在社会普遍共识下,包含于其中。

1997 年 10 月开放婚姻委员会发表报告,表示:“找不到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

1998 年同性恋可以合法注记为伴侣,并且享有与异性恋婚姻夫妻一样的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荷兰政府也开始着手修改民法,让同性恋的权益可以直接写进民法当中。

2000 年荷兰下议院以 3:1 的票数比例,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同年 12 月 荷兰上议院也投出同意一票,接着,时任的荷兰女王 Beatrix 宣读荷兰婚姻法的更改消息。

2001 年 4 月 1 日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正式在荷兰生效,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通过同性婚姻的国家。

2013 年荷兰通过跨性别法,允许民众在性别栏当中更改性别,无论是由男变女或是由女变男。更改性别不需要变性手术,也不用法院判定,只需医院提出生理与心理证明即可。

这些年来,荷兰社会也开始关注跨性别友善的议题,他们增设性别中立厕所(不分性别的厕所),以及将荷兰地铁的女士们、先生们的说法改成乘客们。林堡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这些都是在为 “第三性” 的法案铺路,同时也呼吁立法者应该进行相关法案的修订。

“这绝对是革命性的判决。我真的非常开心,而这不仅是为了我自己。我曾经替成千上万个跨性别者进行心理咨询,现在我能为他们做一点事。” Leonne 在判决出炉之后接受荷兰媒体 RTL 的采访时说

他还表示,“我既不是西尔维斯特·史泰龙(Sylvester Stallone)也不是帕米拉·安德森(Pamela Anderson),我很清楚我就是处于中间,我就是雌雄同体的最典型范例。”

题图来自 GI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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