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真人真事”拍摄影视剧 要取得许可吗?

本文作者: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贾虹律师

经常有客户询问:想以新闻报道的事件或某特定人物的真实经历(“真人真事”)为素材,拍摄影视剧,这需不需要当事人的许可呢?

新闻报道事件或已公开的事实属于公有领域。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基于已经发生并公开的公有领域事件进行文学创作、影视拍摄等,并不需要取得当事人的著作权许可。

现实中,也存在大量的基于新闻或真实事件创作的作品,比如:严歌苓的小说《老师好美》,即是从贵阳六中师生恋杀人事件的社会新闻中,提取相关主线和元素创作完成。

由于影视剧投入都比较大,基于“真人真事”进行影视剧制作时,按照行业惯例,影视公司通常会尽量与当事人提前签署书面文件,以取得当事人的拍摄许可和明确作品著作权归属。

原因主要为:

第一、避免因当事人不知情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文学或影视作品讲究故事情节和戏剧冲突,“故事”需要吸引人。如果严格按照“真人真事”,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创作出符合影视剧行业要求的优秀作品,这就需要在事实中加入虚构情节进行润色或再创作,如果情节中涉及到当事人的婚恋、亲情等,不可避免的会触及或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事件,而事实与虚构融合后,又可能与当事人的认知、评价不一致,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导致当事人感觉被侮辱、被诽谤或名誉受损等。

虽然当事人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事实、事件或新闻并不拥有著作权,但是,当事人是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防止他人侮辱、诽谤和保障自己名誉不受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问中,即明确答复: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前几年,章子怡在参演电影《梅兰芳》后,想拍摄《孟小冬传》,而《孟小冬传》的内容会牵涉到梅兰芳与孟小冬的感情问题,这些事件会涉及到梅兰芳的隐私和名誉。梅兰芳的继承人和相关方对拍摄《孟小冬传》不支持和不赞成,各方面关系无法协调,在此情况下,如果强行拍摄,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会有不良影响,所以,章子怡最终放弃了拍摄。

第二、基于影视剧立项报批和发行授权的需要

影视剧拍摄前,制片方需要先对影视剧进行立项(注: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初审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如果影视剧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等方面内容的,都归类为特殊题材的影视剧,其立项的申请文件提交要求较一般题材更为丰富。如特殊题材影视剧内容涉及真实人物,审批机构会要求制片方提供原型人物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原件作为申请文件

此外,“真人真事”影视剧拍摄完成后,需要通过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等发行,在发行授权过程中,有的平台也会出于严谨考虑,要求提供相关原型人物的授权文件。

第三、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明确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制片方基于新闻事件或公开事实新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制片方。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有一类情况较为特殊:“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所以,如果要基于特定人物口述或介绍,并以特定人物真实经历,创作和拍摄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时,制片方不仅要取得拍摄许可,还须事先明确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此处还应注意的是,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自传体作品,是指通过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叙述特定人物的生平事迹或著作,自传体作品并不仅局限于第一人称。

由此,为避免疏漏和日后隐患,“真人真事”影视剧制作,特别是自传体类的“真人真事”影视剧制作,建议与当事人提前签署书面文件,并明确约定相关素材使用和著作权归属事项。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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