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性侵频频发生?因为我们都身活在一个“强奸文化”的土壤里

武汉理工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这三个学府最近有一个全民皆知的共同点。很遗憾,不是他们做出了什么巨大的学术成果,而是令人不耻的“性犯罪”。这里的性犯罪,不是我们熟悉的用强壮的身体力量实施的性犯罪,而是利用“学术权力”实施的“胁迫性犯罪”。

我在网上发现很多人非常认同这种“胁迫性犯罪”,认为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要是按照这个道理,奴隶被主人鞭打着干活、把赎金交给绑架者都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了。用枪指着你让你脱衣服,和用“你不这么做你就无法毕业、无法就业、或者被开除”来胁迫一个人脱衣服,都是性犯罪。前者叫做“性暴力”/Sexual Violence,后者叫做“性胁迫”/Sexual Coersion,都是性犯罪!

性侵是一种犯罪,我们都知道,然而为什么性侵频繁发生?

Gloria Cowan & Robin R. Campbell(2010)主要概括了5个“性侵”的原因: male dominance, female precipitation, society, male sexuality, and male pathology.

  1. 男性支配(权力关系)
  2. 女性本身是原因,或者受害者本身就是原因
  3. 社会环境
  4. 男性的“性”(生理原因)
  5. 男性病态(病理原因)

在不同的国家,这5种原因的比重是不一样的。当然,不同的人群看法也不同。我主要想讲其中一个原因,也是我们都常常忽略的原因:社会环境。有一种特定的社会环境叫做“强奸文化”/Rape Culture,你可以把它理解成是强奸犯罪的土壤。

近日,自杀身亡的北大学生高岩的亲友爆出,1998年,高岩被一名教授沈阳强奸,直接造化了她自杀身亡的悲剧。

事实的全貌我们不得而知,但几件事情是肯定的:1,女孩子确实自杀了;2,沈阳确实和她有亲密关系,并被北大中文系处罚过。从种种迹象来看,我比较偏向当时高岩确实被性侵了,不一定是“性暴力”,极有可能是“性胁迫”。

自杀死后20年,我们知道了当年有一个她高岩;还有多少个高岩在沉默中死去,还有多少个人正在成为下一个高岩?想想看就不寒而栗。

我不想去研究沈阳是不是个心理变态、或者他是不是男性荷尔蒙过度旺盛,我更不认同“女性被性侵是因为自身问题”这种流氓思路。我想重点分析一下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一颗种子长出来不仅仅它自己的意志,还和它身在的土壤有关。

什么是强奸文化?

按照Wiki的定义,强奸文化指的是一种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因为社会对“性别和性”保有一些特定的态度,直接导致了“强奸”在普遍发生、且“强奸”被当做是正常现象。

Rape culture is a sociological concept used to describe a setting in which rape is pervasive and normalized due to societal attitudes about gender and sexuality.

“强奸”在中国普遍吗?从数据上来看,中国的强奸率(2000年)比印度高不少,属于“案发率低-中等国家群”,10万人案发率为2.8宗,印度的数据才1.7宗。但问题是,强奸是所有犯罪中,报案率最低的类型,80%的女性受害者不会报案,男性受害者就更少了。也就是说,100个性侵被害者,只有不到20个人真的会去报案。再加上最近的一系列新闻,我相信“强奸”不仅在中国,在西方国家发生的也很频繁。

为什么“强奸”会被当做正常?首先,法律不健全。

每一个国家都有对“强奸”的判定不健全的情况。

  • 比如,在美国历史上很长时间,白人男性对黑人女性实施的“强奸”,都不是强奸
  • 比如,在当代中国,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在她不愿意的时候强迫她发生性关系,就算产生了身体伤害都不是强奸
  • 比如在瑞典,如果被害者无法证明自己是身处在“绝对无法逃脱的环境中”(比如,房间很小且门没上锁,但是她没逃出去),就不判强奸
  • 比如,男性对男性的性犯罪不被承认为“强奸”(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

举个例子,最近”张木易和张千巽”事件。这两人开始“恋爱关系”的时候是十几年前,当时女童才8岁。在我看来,强奸犯张木易是赶上了一个“强奸文化”的“好时代”。十几年前的中国法律对于“性犯罪”的惩罚力度之低,超乎你的想象。当时,最高司法在衡量“强奸幼女”的案件时,甚至有一项参考指标: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容我骂一句,这就是个保护施暴者的流氓指标!施暴人只要一口咬定自己不知道幼女的年纪,就能轻易地从法律制裁中撕开一道口子把自己脱罪。这个参考意见直到最近一些年才被废止。

如果张木易身处在清朝,就算他再迷恋女童,估计也会三思而后行。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条例”之一规定,“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8岁的女童,你给她一颗糖,她同意了,这叫同意吗?虽然没有暴力行为,但这是诱奸,本质还是奸,还是性犯罪!

当一个社会的法律,把很多“强奸行为”不当成“强奸”,把“强奸罪”的惩罚力度放到最低,这就形成了“强奸文化”的法律土壤。

为什么“强奸”会被当做正常?第二,社会意识不健全。

就算我们努力承认“强奸犯罪”,就能降低强奸率了吗?NO NO。因为我们还有另外一个社会意识方面的“强奸文化”,就是“你被强奸你活该呀”。

太多的受害者没死于强奸罪,反而死于了社会压力。受害者饮恨自杀的案例居然比强奸致死的还要多。是谁没给这些受害者留活路?

请正视这个残酷的真相:这些性侵案的受害者根本不是自杀,是在这个社会中被迫“无法活下去”!

中国历史上,因为封建礼节要求女子在丈夫死后自杀“殉夫”,被封为“烈女”。光是在清朝,《清史稿》中就歌颂了559位“烈女”。你要是现在去百度百科中查,“烈女”的定义还是”刚正有节操的女子;抗拒强暴或殉夫而死的女子“。殉夫而死就是“刚正有节操”?节操MMP。

这不是殉夫,更不是自杀,这是整个封建社会对丧偶女性实施的集体谋杀。

现代社会,情况好一些了吗?是好一些了,最起码丧偶的已婚妇女不用“以死明志”了,但是“抗拒强暴”的女子下场就好了很多吗?我随便谷歌了一下新闻,发现我们离大清没多远。

每当我看到有评论说:这个女的脑子有问题,自己被强奸干嘛自杀,肯定自己也不干净。我就想回复一句:你脑子才有问题。

如果一个社会里,性犯罪的被害者都在自杀,而强奸者都逍遥法外,脑子正常的人第一时间思考的,不应该是这个社会出了什么问题吗?如果强奸案中的受害人,可以像抢劫案、群殴案、欠薪讨债案一样,理直气壮地站在媒体前面大声痛斥施暴者,并且有一套健全的侦查、定性、审判、惩罚的社会系统,她们会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吗?

只有当受害者感受到生存在这个社会里的“绝望”,她们才被迫走上这条不归路。

很多人会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你穿的少你活该。还有更多的人会说:可怜的姑娘,年纪轻轻一辈子就毁了。所以,被害人有苦不敢说。

还有警察能说出:带了安全套不算强奸(参见贵州毕节女教师被强奸案)这种无耻的“刑侦思路”。就是报案了,被害人被强奸的证据,难以被采集。

还有法律对于“约会强奸”、“熟人强奸”、“婚内强奸”的不定义,很多人在约会时候被对方灌酒下药,结果被害人被“强奸”的事实,不被法律承认。

除了我们“合理化”的强奸以外,还有更边缘的强奸,比如“监狱强奸”、“军队强奸”……它们在社会更阴暗的角落,一点光都看不见。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强奸案根本不应该从受害者这里找任何原因。但希望更多的人意识到,“被性侵”绝对不是“一辈子就毁了”。人们不会觉得一个断了4根肋骨的人“下半辈子毁了”,为什么性侵受害者下半辈子就完了?毁了她下半辈子的,除了强奸犯人,不还有这么思考了你我他吗?

如果社会这种带着“贞洁观”的同情心能少一点,她说不定就能更勇敢地去报案,她接下来的生活也能正常很多。

总结

目前,被称作是“强奸文化”的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然而, 消除强奸文化的第一步,就是认识到自己有“强奸文化”。

中国算是个强奸文化的国家吗?

我保持着尴尬不失礼貌的微笑告诉你,中国连强奸率都不公布的。关于中国的“强奸率”都是出自”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不公布强奸率,究竟是数字太高不方便公布,还是从来没有做过强奸方面的统计调查?

我不清楚,但“查不到中国官方公布的强奸率”,或许已经说明了些什么。

强奸罪,也许永远不可能杜绝;但最起码我们别给它一个肥沃的土壤。打击强奸罪的同时,别忘了对“强奸文化”说不。如果我们都不作为,那么也许,明天你、你的家人、你的爱人,就是下一个受害者。在”强奸文化”中活着,没有人能独善其身。

在性犯罪防控这个问题上,我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宁可让“行为主动方”(大多为男性)警惕:我这样的行为有没有可能违背或者胁迫对方的性意愿;也不能让“行为被动方”(大多为女性)活在时时刻刻都觉得自己可能被性侵的恐惧中。

Reference:

Gloria Cowan & Robin R. Campbell (2010) Rape causal attitudes among adolescents,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32:2, 145-153, DOI: 10.1080/00224499509551784

Cowan, G. Sex Roles (2000) 42: 807. https://doi.org/10.1023/A:1007042215614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s, UNODC)的“国际犯罪与公正数据报告(2010)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龙窝里的倪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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