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提交 CDR 上市申请,它可能成为新一代公司两地上市的模版

小米推进发行 CDR 的速度非常快。5 月初刚在香港提交上市招股书,昨天凌晨证监会公布小米 CDR 申请书,今天已经对该申请给出了反馈意见。CDR 细则才落地一周,小米成为 CDR 发行第一例,看来是板上钉钉了。这对未上市的新经济公司具有重大的示范效果。

证监会在 CDR 发行与管理细则中列出了四大发行标准:(1)已上市红筹企业市值至少 2000 亿元人民币;(2)最近一年营收至少 30 亿、估值至少 200 亿;(3)研发人员占比/市场占有率/营收增速;(4)符合国家战略。

此前《好奇心日报(www.qdaily.com)》已经说过,A 股正在铺开“常规 IPO+试点 CDR”的双轨制改革。试点 CDR 不只是为了让百度、腾讯、阿里等公司回归那么简单。重心其实是补足现行常规 IPO 上市制度的短板,吸引未上市的新经济公司上市。也就是说,上述标准中的第 2、3、4 条如何落实才是关键。

小米的 CDR 申请书中,尽管未提及发行金额、存托机构等具体事项,但有一点很重要:小米集团坚持以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为主上市地,CDR 和港股同步发行。

因此,对小米而言,它将成为首家“CDR+H”同步发行并上市的公司。而更重要的是,对监管、对市场而言,这是从今年 3 月初 CDR 传闻,再到 CDR 细则征求意见稿,再到 CDR 迅速落地后,第一家接受“营收 30 亿/估值 200 亿”标准审查的新经济公司。这对还没上市的新经济公司是一个很好的示范:试点上市的道路,又快捷又好走。

一直以来,A 股 IPO 最常被人批评的地方之一,就是无法留住国内最好的公司。2000 年代,百度、腾讯、盛大、搜狐、网易等国内第一批互联网公司纷纷在美国、香港上市。2010 年代,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也没有在 A 股上市。

虽然上述互联网公司选择美国、香港上市有种种原因,例如,早期投资方是外资机构,在海外上市会容易退出。但主要原因还是 A 股上市审查更重视盈利稳定性、互联网消费本身较难符合财务审核要求、同股不同权较难保护中小投资者等特性有关。

这就造成了 A 股长期无法接纳科技、互联网、医药等新经济公司的局面。在投资业务中,二级市场往往会对一级市场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什么类型的公司容易上市、投资方容易退出,什么类型的公司就会更容易受到一级市场的资金支持。但要在 A 股上发展出一个活跃的新产业新技术板块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远在 199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这就是创业板的雏形,2000 年深交所停发新股,就是在筹备推出创业板。但 2000 年,纳斯达克互联网泡沫破灭,深交所的筹备也中止了,直到 2009 年,国内的创业板才开板。

但创业板依然是有盈利指标的,只是比主板稍微低一点而已。虽然也培育出了很多 10 倍、20 倍公司,但无法吸引阿里、京东等公司也反映出了它的不足。 

然后就是 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注册制、战略新兴板,但 2015 年的股灾再次中断了改革的进程。

进入 2018 年以来,面对港交所加速改革吸引新经济公司的竞争,以及中美贸易战。从富士康、药明康德、宁德时代的快速过会上市,到小米 CDR 的迅速推出,都是监管机构调整上市策略,推动资本市场对高科技新经济产业支持的体现。

题图来源:cn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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