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被杀害一事?此类事件应如何避免?

这几天,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被害事件持续发酵,一时间引爆了众多女性乘客的恐慌情绪,滴滴平台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5月11日,滴滴平台宣布自5月12日零点起将顺风车业务在全国下线一周,进行整改自查。5月16日午间,滴滴公司公布了顺风车的阶段整改措施。

答主试从法律角度对此事件分析如下:

一、 滴滴顺风车业务为何物?

滴滴出行《顺风车服务协议》第一条1.5款声明,滴滴出行将自己定位为信息中介角色,为司机与乘客提供居间服务。

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

滴滴出行《顺风车服务协议》第三条3.1款则是一则「免责声明」,免除了滴滴出行在信息审核不到位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车主向顺风车平台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顺风车平台在任何时候都有权验证车主所提供的信息。由于车主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或损失,应由车主独立承担。

这种格式条款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二、 在顺风车业务中,滴滴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先对滴滴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顺风车业务是不受《暂行办法》规制的。而《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可见,用「网约车」的标准来对标顺风车,对滴滴出行是不公平的,可是,滴滴在本次事件中真的如此“清白”,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吗?答主认为不是的。

虽然滴滴的顺风车业务不属于网约车相关规范所调整的范畴,但是,乘客接受了滴滴平台提供的出行服务,滴滴平台也因提供服务而受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因此,答主认为滴滴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三、 滴滴平台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因此,作为平台经营者,滴滴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对入驻司机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核,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证乘客对真实信息的知情权。在本案中,滴滴显然没有尽到信息审核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乘客被杀害的严重后果,滴滴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而此处也回答了我们在前文中的疑问,滴滴出行《顺风车服务协议》第三条3.1格式条款的规定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有关规定,应为无效。

四、 应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根据滴滴平台日前公布的整改措施,将全面从技术和规则方面进行调整,提升乘客出行的安全性。答主认为,这需要的是各方的共同努力:

(1) 第一,从规范角度。应尽快出台关于顺风车类非网约车业务的法律规范,界定顺风车业务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出现纠纷,能够有章可循。想多说几句的是,如其他答案中的截图所示,滴滴为每位顺风车车主每日提供高达15单的接单限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顺风车的经营行为更贴近了「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却由于缺乏政府监管而落入了自由驰骋的民事行为范畴。在这次事件中,郑州市对于顺风车懒惰的管理风格令人失望。

(2)第二,从平台角度。悲剧发生仅几天之内,滴滴就迅速做出了反应,先是100万悬赏,后又是自查整改,紧接着又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看似态度诚恳。“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毕竟没有人应该去做那只被牺牲的“羊”。比起亡羊补牢,平台更应做的是防患于未然,加强信息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措施,而不应心存侥幸,一味追求流量,甚至为追求流量牺牲用户安全,这样的价值取向是不对的。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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